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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8 15:2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3.6.4合同的公證和簽(鑒)證——了解
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經(jīng)常需要對合同進行公證和簽(鑒)證,目的在于進行證據(jù)保全,便于合同糾紛的合理解決。
(1)合同的公證
合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jù)當事人雙方的申請,依法對合同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予以確認的一種法律制度。
1)合同公證一般實行自愿公正原則。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依據(jù)是當事人的申請,這是自愿原則的主要體現(xiàn)。在建設工程領域,除了證明合同本身的合法性與真實性外,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有時也需要相關方的履約行為及成果進行公證。如承包人已經(jīng)進場,但在開工前發(fā)包人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撒場前如果雙方無法對賠償達成一致,則可以對承包人已經(jīng)進場的材料設備數(shù)量進行公證,即進行證據(jù)保全,為以后糾紛的解決留下證據(jù)。
2)合同的公證程序。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公證員應當對合同進行全面審查,既要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也要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公證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認為不完備或有疑義時,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調(diào)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公證機關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合同應當拒絕公證。
(2)合同的簽(鑒)證
合同鑒(簽)證,是指合同管理機關根據(jù)當事人雙方的申請對其所簽訂的合同進行審查證明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并督促當事人雙方認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合同鑒(簽)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經(jīng)上級機關確定后,可以以縣(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義辦理鑒(簽)證。
(3)合同公證和合同簽(鑒)證的區(qū)別
以上合同公證和合同簽(鑒)證的區(qū)別在于:前者是由司法行政管理機關領導下的公證機關依據(jù)《公證暫行條例》行使公證權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為,后者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jù)《合同簽證辦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為。經(jīng)過公證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經(jīng)過簽證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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