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3 11:22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廠房、庫房、高度不超過24m的科研樓(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過800個座位的劇院、電影院、俱樂部和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
三、體積超過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建筑物以及展覽館、商店、病房樓、門診樓、圖書館、書庫等;
四、超過七層的單元式住宅,超過六層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層設有商業(yè)網點的單元式住宅;
五、超過五層或體積超過10000m^3的教學樓等其他民用建筑;
六、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注:在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內,如有生產性質不同的部位時,可根據各部位的特點確定設置或不設置室內消防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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