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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6 13:37 來源于網(wǎng)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施工招標的主要管理要求
1999年8月30日,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簡稱《招標投標法》),并以主席令第2 1號發(fā)布,該法于2000年1月起實行。2011年12月20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第613號,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該條例自2012年2月1日期實行。上述法律以及條例起到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jīng)濟效益,保證項目質(zhì)量的作用。
相關條款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zhuǎn)讓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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