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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5 10:00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施工單位提供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xiàn)場及毗鄰區(qū)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2、依法履行合同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ǎn)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產(chǎn)費用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4、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設備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6、拆除工程進行備案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7、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chǎn)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3)將拆除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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