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4 16:16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軟土地區(qū)地下水作用的評價除應符合一般地區(qū)的要求外,尚應重點評價下列內容:
1、對地基基礎、地下結構應考慮地下水對結構的上浮作用;
2、采取降水措施或大量抽取地下水時,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響范圍內,應評價可能引起土體變形或大面積地面沉降及其對工程的危害;
3、在有水頭壓差的粉細砂、粉土地層中,應評價產生潛蝕、流砂、管涌的可能性;
4、在地下水位下開挖基坑,應評價降水或截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對基坑穩(wěn)定和周邊環(huán)境的影響;
5、當基坑底下存在高水頭的承壓含水層時,應評價基坑底土層的隆起或產生突涌的可能性;
6、對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結構,應評價地下水對混凝土與金屬材料的腐蝕性,并符合相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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