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對建筑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是許多國家對建筑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國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對此作了規(guī)定。這項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工程施工開始以前,對該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必備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建筑工程發(fā)給施工許可證,允許該工程開工建設的制度。在中國對有關建筑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有利于保證開工建設的工程符合法定條件,在開工后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便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轄范圍內有關建筑工程的數(shù)量、規(guī)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及時對各個建筑工程依法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保證建筑活動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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