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規(guī)考點:民事訴訟時效
2020年二級建造師報名在即,考生們都在積極備考,但有許多考生可能在這個階段會不知從何下手來進行學習,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的一些知識點與考點,希望對考生們有所幫助。
考點:民事訴訟時效
(一)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發(fā)生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其給付義務效果的法律制度。
【舉例】李四向張三借了5萬元,超過訴訟時效,張三可以向法院要求王五還錢,法院不會予以支持(勝訴權消失)。但是李四可以主動還給張三5萬元(實體權利不消滅)
【提示1】超過訴訟時效的可以起訴,法院也應當受理;受理后法院查明無合理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判決駁回請求。
【提示2】《民法總則》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二)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情形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它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規(guī)定:傷害明顯從受傷之日;當時未發(fā)現(xiàn),后經(jīng)確認,從確診之日;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4.返還不當?shù)美蜔o因管理:
(五)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
1.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中斷:
因提起訴訟、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中斷。中斷后重新計算。
【注意1】下列情形,視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的文書,并能證明文書已到達對方(如發(fā)催款函)。
2.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主張權利,到達或應當?shù)竭_對方(如發(fā)催款電子郵件)。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省級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
【注意2】下列情形,認定為與提起訴訟同等效力
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zhí)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消;9.其它。
【注意3】下列情形,認定為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1.作出分期履行承諾;
2.作出部分履行承諾;
3.提供擔保;
4.請求延期履行;
5.制定清償債務計劃。
【注意4】訴訟時效的其它規(guī)定
1.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除外。
2.對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fā)生中斷。
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
4.在中斷后新的訴訟時效內,可以再次提起訴訟時效中斷。
推薦:
2020二級建造師實務案例特訓班開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