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此保證僅限于債權人的不動產。例如商業(yè)貸款購房活動中,貸款人需要將房產證明交由銀行保管,貸款付清后,方可取回房產證明。
1.抵押可以處分的財產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不得抵押的財產有: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3.如用以下財產作為抵押物,則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登記權利自登記時成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當事人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2)交通運輸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