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人的責任
(1)勘察人應按國家技術規(guī)范、標準、規(guī)程和發(fā)包人的任務委托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提交質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資料,并對其負責。
(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勘察人應負責無償給予補充完善使其達到質量合格。若勘察人無力補充完善,需另行委托其他單位時,勘察人應承擔全部勘察費用。因勘察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工程事故時,勘察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和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費外,并根據損失程度向發(fā)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發(fā)包人、勘察人在合同內約定實際損失的某一百分比。
(3)勘察過程中,根據工程的巖土工程條件(或工作現場地形地貌、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及技術規(guī)范要求,向發(fā)包人提出增減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見,并辦理正式變更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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