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0 08:3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建標[2008]51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委、局)、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fā)〈二○○四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5]19號)的要求,由國家檔案局負責編制的《檔案館建設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現(xiàn)批準發(fā)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檔案館項目的審批、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控制樓堂館所建設的相關要求,認真執(zhí)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建設部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國家檔案局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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