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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23 16:2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2003年4月1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4月2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
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決定對《江蘇省測繪管理規(guī)定》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六條。
二、刪去第十八條。
三、刪去第十九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diào)整。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測繪管理規(guī)定》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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