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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9-01 15: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頒布單位]國務院法制局
[頒布日期]1994/09/01
[文號]國法函67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1994年4月6日《關于確定礦泉水屬性和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閩政法02號)收悉。經(jīng)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xiàn)函復如下:
一、我們認為,可以確定礦泉水具有礦產(chǎn)資源和水資源的雙重屬性。
二、礦泉水的勘查、開發(fā)、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實施細則》和《礦產(chǎn)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鑒于礦泉水管理與水資源管理關系較為密切,互有一定影響,在依法辦理礦泉水的開采登記手續(xù)時,應當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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