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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1-13 14: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居民互換房屋的管理,維護正常的換房秩序,方便群眾生活,根據(jù)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互換(以下簡稱換房)是指:住戶在不涉及房屋產權變動的前提下,相互交換房屋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機關是城市換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換房站及其分設機構負責換房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業(yè)務管理。
自管房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換房工作,并接受市換房站的業(yè)務指導。
第四條 換房應符合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自愿互利、合理用房的原則。房屋出租單位對承租人正常的換房要求,應給予支持和協(xié)助。
第五條 住房換房可通過換房站介紹、單位協(xié)助、自愿互找換房對象等方式,在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和私房之間進行。
市換房站應做好換房咨詢服務,提供換房信息,組織多種形式的換房活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戶,不得進行換房:
。ㄒ唬┪慈〉煤戏ㄊ褂梅课葑C件的;
。ǘ┧》课轃o合法所有權證件或發(fā)生房屋所有權糾紛的;
。ㄈ┩锨贩孔饣虬l(fā)生房屋租賃糾紛的;
。ㄋ模┤藶閾p壞所住房屋未按規(guī)定修復或賠償?shù)模?/p>
。ㄎ澹┧》课菀蚜腥胍(guī)劃改造范圍且規(guī)劃部門已經批準規(guī)劃設計方案的;
(六)房產管理機關認為不應換房的。
第七條 經換房站介紹換房的住戶,須到換房站辦理換房登記手續(xù),并繳納“換房登記費”。
辦理換房登記手續(xù)時,原租住直管公房的,須交驗房屋租賃合同或住房使用證;原租住單位自管房的,須交驗自管房單位同意換房的書面證明;原租住私房的,須交驗私房所有權人同意換房的書面證明;私房所有權人登記換房,須交驗房屋所有權證。
第八條 已在換房站登記換房者,可登記有效期限內,持“換房登記卡”查詢有關的換房資料、選擇換房對象。
換房站在征得換房對象同意后,發(fā)出“看房通知單”。換房者可持“看房通知單”和居民身份證到被介紹的換房對象處看房。
第九條 經協(xié)商同意換房的各方,須同時持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信、房屋租賃合同或住房使用證、住房計租表、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到市換房站簽訂“換房協(xié)議”,辦理換房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繳納“換房手續(xù)費”。
第十條 換住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房的住戶,須在辦理換房手續(xù)后七日內,持經換房站審查的“換房協(xié)議”,分別到房屋所在地房產經營單位或自管房單位辦理承租、退租手續(xù)。換住私房的,須同私房所有權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換房者必須遵守房屋出租單位有關房屋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換住直管公房者,須按月向房屋所在地房產經營單位繳納房租或由其所在單位代扣房租;換住單位自管房者,須按自管房單位的規(guī)定,繳納房租;換住私房的,按租賃合同繳納房租。
自管房單位對非本單位職工的住戶,應與本單位職工住戶同等對待。
第十二條換房各方應互守信用,履行“換房協(xié)議”。一方違約產生糾紛的,另一方可申請市房產管理機關裁決,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換房活動,不得以介紹換房為由索取財物、從中漁利。違者,由市房產管理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區(qū)、市北區(qū)、臺東區(qū)、四方區(qū)、滄口區(qū)。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非住宅房屋互換和各縣(市)及嶗山區(qū)、黃島區(qū)的城市房屋互換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換房登記費:每戶每次一元;
換房手續(xù)費:每戶每次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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