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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6-08 13: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洛陽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0年6月8日洛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洛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洛陽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精神,決定將《洛陽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同級財政。”
二、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將非經營性用地改作經營性用地或將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繳納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征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規(guī)定!
本決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洛陽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洛陽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修正)
(1995年9月15日河南省洛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31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根據2000年6月8日洛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洛陽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市、縣(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房產(含附著物)買賣、租賃、抵押、拍賣、贈與、調換、典當、作價入股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活動,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交易實行價格評估制度、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房地產權利人應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四條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抵押的,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抵押。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和指導。
第六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進行監(jiān)督檢查,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房地產交易中的價格事宜,應依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接受物價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財政、國有資產、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配合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房地產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
第八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下列行為視為房地產轉讓:
。ㄒ唬┮环教峁┩恋厥褂脵啵硪环交蚨喾教峁┵Y金建房的;
。ǘ┦召徠髽I(yè)或者企業(yè)合并、兼并,房地產轉移給新權利人的;
。ㄈ┮苑康禺a抵債或以房地產換物的;
。ㄋ模┮苑课菟袡嘧鳛楠勂返摹
第九條 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變更的,當事人持有關手續(xù)到市、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凑粘鲎合同的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ǘ┌凑粘鲎尯贤s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投資開發(fā)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一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條件的;
。ǘ┧痉C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ㄋ模┪窗匆(guī)定取得批準手續(xù)的公有房地產;
(五)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康禺a權屬有爭議的;
。ㄆ撸┪匆婪ǖ怯涱I取權屬證書的;
。ò耍┮婪ü娌疬w范圍內的房地產;
。ň牛┓、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房地產。
第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三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十四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六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ㄔO單位具有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的資格;
。ǘ┮呀桓度客恋厥褂脵喑鲎尳,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ㄈ┏钟薪ㄔO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四)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ㄎ澹┫蚴、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將預售合同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繳納稅、費。轉讓成交價低于評估價又無正當理由的,按評估價計征稅費;轉讓成交價高于評估價的,按成交價計征稅費。
第十八條 住房制度改革中,職工購買單位的公有住房,按國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房地產抵押
第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二十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權:
。ㄒ唬鄬儆袪幾h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yī)療等公共福利性質的房地產、列入文物保護的房地產和農業(yè)科研試驗用地;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或以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房地產;
。ㄋ模┰谝婪ü娌疬w范圍內的房地產;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二十一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領取抵押權證。登記之日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抵押合同變更終止時,當事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變更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抵押期間,該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由抵押人保存,房地產抵押權證由抵押權人保存。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在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應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第二十五條 已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時,抵押人應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簽定后,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二十六條 同一處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其抵押擔保債務之和不得超過該房地產的總價值。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可以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申請?zhí)幏直坏盅旱姆康禺a:
。ㄒ唬┑盅喝宋窗春贤s定履行債務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蹤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ㄈ┑盅喝说谋坏盅悍康禺a繼承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清償債務的;
。ㄋ模┑盅喝私馍、破產或被宣布撤銷的。
抵押權人應當自上述情況發(fā)生之日起二年內申請?zhí)幏值盅何。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依下列順序分配:
。ㄒ唬┲Ц短幏衷摰盅悍康禺a之費用;
(二)支付與該抵押房地產有關的應納法定稅費和土地出讓金;
(三)按清償順序償還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本息及違約金;
(四)余額退還抵押人。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章 房地產租賃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場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條 房地產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房屋修繕責任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市、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公有房屋租賃,出租方應到市、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發(fā)給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ㄒ唬o合法產權證書或者未獲得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授權委托的;
(二)共有房地產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ㄈ┻`章建筑或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
(四)不符合使用安全標準的;
。ㄎ澹┰谝婪ü娌疬w范圍內的;
。┮训盅何唇浀盅簷嗳送獾;
。ㄆ撸┓伞⒎ㄒ(guī)規(guī)定禁止租賃的其他房地產。
第三十二條 將非經營性用地改作經營性用地或將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繳納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征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地產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經出租人同意,可將承租的房地產部分或全部轉租他人。
房地產轉租應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唇洺鲎馊送猓瑢⒎康禺a轉租、轉借、調換和任意改變房屋結構的;
。ǘ├贸凶獾姆康禺a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ㄈ┯馄诓唤蛔饨鸬模
。ㄋ模┮蚴褂貌簧疲斐煞课莼蛟O備嚴重損壞而不維修、不賠償的。
第三十七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窗醇s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地產的;
。ǘ┫虺凶馊耸杖∽赓U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的;
(三)干擾或妨礙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的;
。ㄋ模┪窗醋赓U合同約定的責任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影響承租人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第五章 房地產拍賣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拍賣,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委托拍賣機構以公開競買方式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拍賣方式轉讓房地產:
。ㄒ唬┓康禺a權利人轉讓房地產;
。ǘ┑盅喝、抵押權人協議處分被抵押的房地產;
。ㄈ┨幚砥飘a企業(yè)的房地產;
(四)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處理沒收的房地產;
。ㄎ澹┢渌枰D讓、處分的房地產。
第四十條 房地產拍賣競買人應有足夠的競買資金,或持有金融機構或其他法定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拍賣當事人必須遵守拍賣程序、規(guī)則。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地產拍賣活動實施監(jiān)督。
第六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信息服務、房地產經紀等行為。
第四十三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應成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凶约旱拿Q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ㄈ┯斜匾呢敭a和經費;
。ㄋ模┯凶銐驍盗康膶I(yè)人員;
。ㄎ澹┓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經市、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資格審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方可開業(yè)。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應經過房地產業(yè)務培訓,經考核或考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并在市、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交易中的轉讓、產權交換、抵押,應經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價格。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要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結合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委托人應與評估機構簽訂房地產價格評估委托協議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按以下規(guī)定處罰:
(一)私自交易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依法補交稅費,可處以交易額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ǘ┪搭I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房屋的,責令停止預售,按已售價款的百分之三處以罰款,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
。ㄈ┪搭I取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擅自出租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符合條件的限期補辦手續(xù);
。ㄋ模﹤卧、變造、涂改、騙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的,收繳證件,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部門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罰。但不得重復罰款和沒收財物。
罰款和沒收財物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或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而拒不執(zhí)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妨礙、阻撓房地產行政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在市、縣(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以外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地產市場管理依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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