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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 10:5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2003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大同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節(jié)約能源,減少大氣環(huán)境污染,維護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供熱建設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供熱是指城市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和區(qū)域鍋爐集中供熱以及其他供熱。
第四條 城市供熱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環(huán)境效益、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設計,統(tǒng)一管理,堅持發(fā)展熱電聯產等先進的集中供熱方式。
第五條 城市供熱發(fā)展規(guī)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第六條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供熱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熱行業(yè)管理,對全市供熱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jiān)督、檢查。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zhí)行國家、省、市供熱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負責熱源、供熱單位資質審查、年度檢驗、年度統(tǒng)計報表工作;
(三)根據城市供熱總體規(guī)劃,組織實施城市中長期供熱發(fā)展的規(guī)劃和年度供熱計劃;
。ㄋ模⿲Τ鞘泄峁こ添椖吭O計方案進行審核或備案,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供熱工程項目竣工進行驗收;
(五)會同有關部門測算供熱生產成本;
。⿻嘘P行政部門對城市供熱行業(yè)有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七)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建立和完善計量收費制度;
。ò耍┙Y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城市供熱采暖服務質量標準、技術指標和評估監(jiān)督辦法,加強對供熱市場的監(jiān)管,受理供熱采暖方面的投訴,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根據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城市供熱相關范圍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計劃、建設、房產、規(guī)劃、環(huán)保、勞動、財政、價格、工商、技術監(jiān)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編制城市供熱規(guī)劃和年度供熱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應當采用集中供熱,并須依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設計安裝分戶控制的供熱采暖系統(tǒng),逐步實行分戶計量收費。分戶控制供熱采暖系統(tǒng)的費用計入房屋建造成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熱采暖系統(tǒng)的設計圖紙嚴格審查,不符合分戶控制供熱采暖系統(tǒng)設計要求的,不予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條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qū)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F有分散供熱鍋爐房,應當按照城市供熱規(guī)劃逐步并網,實行集中供熱。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城市供熱工程項目,應當由市市政公用、建設、規(guī)劃、環(huán)保等部門審核或備案并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方可進行建設:
。ㄒ唬犭姀S熱電聯產工程;
。ǘ╁仩t房、熱交換站和泵站工程;
。ㄈ峋W工程;
。ㄋ模┢渌峁こ。
第十二條 城市供熱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和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供熱采暖標準中安全、節(jié)能、環(huán)保、衛(wèi)生等技術要求均應納入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強制實施。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供熱工程的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 承擔城市供熱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jiān)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guī)范。
第十四條 市城市供熱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技術資料,由建設單位組織市市政公用、建設、環(huán)保等有關部門對供熱工程及其設備、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影響供熱管網及設備、設施的,應當經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其他有關手續(xù);未經同意不得施工建設。
第十六條 城市供熱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國家推廣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
第三章 資質審查
第十七條 城市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熱源單位、供熱面積在50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單位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資料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寫《城市供熱企業(yè)資質審查申報表》,經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核發(fā)《城市供熱企業(yè)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城市供熱企業(yè)資質證書》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每年應按規(guī)定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tǒng)計報表。
第十九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哂邢鄳馁Y質證書;
。ǘ┚哂泄潭ò踩纳a場所;
。ㄈ┚哂斜WC生產的資金;
。ㄋ模┚邆浔仨毜纳a設備和設施;
。ㄎ澹┚哂信c生產規(guī)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其他從業(yè)人員;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的撤銷、分立、合并、變更,應當及時到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供熱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熱應當簽訂書面供熱合同。
熱源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書面供熱合同,按照合同向供熱單位提供熱量。
供熱單位應當與熱用戶簽訂書面供熱合同,合同內容包括供熱期、室內溫度、事故維修責任、收費標準、結算辦法和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二條 本市供熱期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提前做好供熱準備工作。
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可提前或推后供熱,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但總供熱期不變。
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達到攝氏16℃以上;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執(zhí)行國家規(guī)范標準或由供、用熱雙方在供用熱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 供熱設施的管理、維修和養(yǎng)護,以產權劃分。屬供熱單位的,由供熱單位負責;屬用戶的,由產權單位或產權人負責。
供熱設施在保修期和試運行期間發(fā)生故障的,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熱電聯產供熱系統(tǒng)和鍋爐供熱系統(tǒng)的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安裝計量器具,定期進行計量檢定,按量結算。
第二十六條 供熱期間,供熱單位崗位人員應當24小時值班。
供熱設備、設施發(fā)生故障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按以下規(guī)定及時搶救,熱用戶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ㄒ唬┬⌒拊24小時以內;
(二)大、中修在72小時以內。
第二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做到:
。ㄒ唬┰诓煌颉⒉煌瑢哟蔚臒嵊脩粼O立測溫點,測溫點要按距離熱源遠、中、近分設;
。ǘ┒ㄆ跍y溫做到有記錄,有熱用戶簽字;
(三)及時處理熱用戶反映的問題;
(四)定期對供熱系統(tǒng)進行檢查,及時處理供熱隱患。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和擅自拆除、移動、改建管網設施、閥門、儀表、地溝、閥門井及其他設備;
。ǘ┰诠峁芫W、閥門井、地溝上進行建筑或堆放物品;
。ㄈ┫蜷y門井、地溝內排放雨水、污水或者傾倒垃圾、殘液;
。ㄋ模├霉芫W、管支架懸掛標牌、拴牲畜;
。ㄎ澹┰诠嶂鞴芫W及附屬設施外緣15米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或構筑物,挖掘、鉆探、打樁、爆破,植樹、埋設線桿;
(六)其他影響供熱管網和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制定服務規(guī)范和標準,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工作人員應遵守職業(yè)道德,盡職盡責,秉公辦事,搞好服務,接受監(jiān)督,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權謀私;
。ǘ┏(guī)定收費;
。ㄈ┻`反規(guī)范作業(yè);
。ㄋ模┟搷彙⒙⿳;
(五)其他違紀行為。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供熱實行政府定價,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按規(guī)定報批后公布執(zhí)行。
城市供熱實行用熱商品化、貨幣化和“交費用熱”原則,根據供熱單位與熱用戶雙方簽訂的合同繳納熱費。對不按時足額交費的,供熱單位有權停止供熱,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居民用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足額給予補貼。
第三十一條 熱用戶單層空間高度超過3米以上部分加收超高熱耗費。
第三十二條 供熱單位已經供熱的建筑物,其空閑房屋的熱費由熱用戶繳納;未售出的房屋,其熱費由房屋建設單位繳納。
第三十三條 房屋產權發(fā)生變更的,供熱合同也應當隨之變更。
熱用戶變更的,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xù),變更前熱費由原熱用戶繳納;變更后或者原熱用戶下落不明的,其熱費由新熱用戶繳納。
第三十四條 熱用戶需增加或減少用熱量的,應向熱源單位或供熱單位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收取熱費,使用稅務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票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嵩磫挝弧⒐釂挝徊话匆(guī)定期限供熱的;
。ǘ嵩磫挝弧⒐釂挝晃窗匆(guī)定及時搶修運行故障或未按規(guī)定對熱網設施維護、保養(yǎng)、防寒保溫,造成供熱事故,致使熱用戶財產遭受損失的;
。ㄈ嵩磫挝弧⒐釂挝徊话凑找(guī)定溫度供熱的;
(四)應集中供熱而未集中供熱的;
。ㄎ澹┬陆ü步ㄖ途用褡≌,未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設計安裝分戶控制采暖系統(tǒng)的;
。┬陆、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項目,未經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備案的;
。ㄆ撸┕釂挝晃慈〉觅Y質證書擅自供熱的;
。ò耍┕釂挝荒甓葯z驗不合格的;
(九)城市供熱工程項目竣工,未經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ㄊ┪慈〉孟鄳脑O計、施工、監(jiān)理資質證書承擔城市供熱工程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崗位運行人員無證上崗的;
。ǘ┕釂挝晃窗匆(guī)定及時處理熱用戶反映問題的;
(三)私自安裝、拆除供熱管線、接通管網、增加散熱設施的;
(四)私自安裝放水裝置,竊用軟化水的;
。ㄎ澹拈y門、儀表等裝置,造成供熱運行故障,影響他人正常采暖的;
。┪窗匆(guī)定變更供熱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和熱用戶違反本辦法和供熱、用熱合同規(guī)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執(zhí)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拒絕、阻礙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和辱罵、毆打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四十一條 城市供熱管理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以外的供熱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熱源單位,是指向供熱單位供應熱源具有供熱資質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向熱用戶供應熱能具有供熱資質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用熱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四條 熱用戶舊欠熱費應與供熱單位簽訂清欠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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