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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9 14:2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BT項目(Build-Transfer即建設-轉讓)作為一種新型的利用非政府資本進行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模式,能有效緩解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需求緊張與政府資金短缺之間的矛盾。由于該模式在我國運用的時間比較短,相關的經驗積累比較少,導致在具體實施中仍存在管理和機制等方面的問題,亟待引起重視。
一是BT項目不經招投標。BT項目都是基礎設施項目,政府是真正的業(yè)主,項目建成后,政府最終要用國有資金將其購回,因此,BT項目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進行招標發(fā)包。審計發(fā)現(xiàn),部分地區(qū)的BT項目均由政府決定,以協(xié)商方式確定建設單位,并未進行招投標。
二是隨意確定回購價格,增大政府回購成本。根據(jù)慣例,BT項目回購價中含有預計利潤,審計發(fā)現(xiàn)有的地區(qū)在BT項目回購價基礎上由政府決定另增加利潤,財政多支付上千萬元,回購價格的確定隨意性較大,不利于創(chuàng)造公平競爭環(huán)境,同時增加了政府回購成本。
三是領導責任難界定,財政預期壓力較大。BT項目從簽訂協(xié)議到建設、回購周期較長,領導決策在前、回購在后,審計發(fā)現(xiàn)有些領導換任時正是BT項目全面進入回購期,財政每年要給付大量的資金,財政未來負債增大,領導經濟責任難以界定,也給預期財政帶來很大的資金壓力。
四是BT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在BT項目中,雖然政府有規(guī)定要督促和協(xié)助投資方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申請政府質量監(jiān)督,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產。但審計發(fā)現(xiàn),政府往往將該項目全權委托給投資單位管理,極易導致投資單位和設計、施工等單位形成利益共同體,造成項目成本過高,也給工程質量帶來隱患。
審計建議:
一要完善BT運行機制,強化政府對BT項目的監(jiān)督。政府和相關部門應重視和加強BT項目建設,將BT項目納入招投標范圍,公開擇優(yōu)確定建筑商;科學合理確認回購價格,減輕政府回購成本;在領導換屆時應明確領導在任時BT項目的建設和回購情況,分清前后任領導經濟責任。
二要建立BT應對風險機制,確定風險種類,擬定相應的風險回避對策。如財政在BT項目建設時就應有目的地安排回購資金,避免因政府負債過多或回購資金量準備不足影響回購。
三是政府運作BT應考慮引入獨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務。目前,國內外著名投資工程咨詢和設計單位都有很強的BT投資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如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等。在融資和資本運作上可以聘請投資咨詢公司提供專業(yè)服務。
江蘇省蘇州市審計局·姚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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