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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滬建城(88)第568號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縣、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中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轉告我們。
附:《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為有組織地、正確地、及時地發(fā)布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信息,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本市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符合《暫行辦法》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都屬于招標信息發(fā)布范圍。
第三條 招標信息由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統一發(fā)布。屬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管理范圍的招標工程,在進行招標項目登記后,由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必須每周一次負責向市招投標辦提供招標信息。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信息》由市招投標辦負責編輯,每周發(fā)布一次,內容包括:
(一)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信息;
(二)國務院、建設部、市政府有關招標工作法規(guī);
(三)有關招標工作經驗及做法;
(四)招標工作過程中違章事件和處罰情況;
(五)其他信息。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信息內容包括:
建設工程名稱及地址、建筑面積、結構層數、招標單位名稱及地址、聯系人及電話、招標方式、要求投標單位的資質條件、投標單位報名日期。
第六條 招標工程信息在招標項目登記后發(fā)布,招標信息依據是招標單位填報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登記表》。
第七條 保密工程一般不發(fā)布招標信息,建設單位如有要求應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市招投標辦方可發(fā)布招標信息。
第八條 招標信息發(fā)布后,符合招標條件的施工企業(yè)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報名投標。
第九條 《建設工程招標信息》向全市各有關單位發(fā)布,應以服務為主,可酌情收取工本費。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信息以市招投標辦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招標信息》為準,其他招標信息一律無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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