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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江府(1987)39號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門市人民政府印發(fā)《江門市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的精神,同意市建委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的《江門市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試行,試行情況,請報市建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縮短工期,降低工程造價,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的精神,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江門市(縣)范圍內,經計劃部門批準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安裝工程(含構筑物),造價在15萬元(縣一級工程在10萬無)以上的,均應實行招標、投標。少數特殊的不適應招標或限額以下采用議標的工程,需報市(縣)建委審批,才能簽訂施工合同。凡符合招標投標條件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均不得簽訂施工合同。擅自簽約施工的,有關部門不予承認,按違章建筑處罰。個別無法實行招標、投標的項目,建設單位要向主管部門說明情況,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凡招標的工程需在施工許可證中標注,以備檢查。
第三條 在招標、投標工作中,必須合理確定標底,做到投票平等、定標合理、評標公正。
第四條 凡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技術資質待級證書的建筑安裝施工企業(yè),均可申請參加與其技術資質等級相應的工程投標。
第五條 招標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由江門市(縣招標投標辦公室具體實施,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建委、建設銀行、定額站等有關單位參加審標、評標工作。建設單位如無能力組織招標的,可委托有能力組織招標的有關部門代辦。
第六條 招標、投標工作由市(縣)建委管理,并負責對投標企業(yè)資格和中標企業(yè)的審定。
工程質量由江門市(縣)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進行監(jiān)督和驗收(按國家規(guī)定應收取的監(jiān)督費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章 招標條件及程序
第七條按規(guī)定招標的工程,必須具務下列條件方可進行招標:
1、計委(或經委)已下達建設項目批準書;
2、工程施工進度需要的款項已落實,并有建設銀行的存款證明;
3、城市規(guī)劃部門已發(fā)準建書;
4、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和設備已經落實;
5、工程所在地的(地下、地上及空中)障礙物已拆除,場地已平整,交通、水源、通訊、電源待準備工作已經完成;
6、已有相應資質等級證設計單位設計的建筑施工圖紙和預算人員編制的工程預算(概算)。
第八條招標程序:
1、招標單位填寫“招標書”,并報市(縣)建委審批。招標書內容應包括:
(1)投標須知;
。2)工程綜合說明;
。3)工程施工圖紙及設計資料、說明;
。4)實物工程量清單、計劃開竣工日期;
(5)工程的特殊要求;
。6)主要建筑材料的供應方式。
2、對投票企業(yè)做好審查工作:
。1)檢驗投標企業(yè)的印信(介紹信)和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了解投標企業(yè)資格、承包能力、企業(yè)聲譽和施工質量等情況;
。2)選擇四個以上投標企業(yè),送建委審批。
3、“招標書”及投票企業(yè)經建委批準后,向投標單位分發(fā)設計施工圖紙資料收取30元按金及招標書;確定招標會議時間、是點,組織有關單位參加招標會議,進行招標交底,初審設計施工圖,確定收取標函的時間和地點。
第九條 招標方式可根據工程的性質、規(guī)模大小、技術復雜程度等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標,或單位工程招標,或分部工程招標(但不宜將基礎工程與上部結構工程分開招標)。除經審查確定是“議標”或“明標”招標外,所有各種招標都要按總造價實行“暗標”招標。按工程總造價招標,其間接費率視投標企業(yè)級別由市(縣)招標投標辦公室擬定,無論“議標”或“明標”均參照招標程序辦理。
第十條 市(縣)招標投標辦公室按工程投資額向招標單位收取一定資金作招標活動經費。這筆經費,招標單位可從工程建設投資中列支,工程不足100萬元的收 1.3‰;100萬元以上,不足200萬元的收1‰;200萬元以上的收0.7‰;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并向中標單位收取1‰費用作補償非中標單位(每單位一般不超過500元)的投標及審圖費用開支。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委托代編標底(包括施工圖預算)時,代編單位按工程造價收取一定的費用。不足50萬元的收3‰;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收2.5‰; 100萬元以上,不足200萬元的收2‰;200萬元的收1‰(包括電腦抽筋開料,單獨電腦抽筋開料收費另訂)。招標單位有設計預算參考資料的,代編標底單位分別按上述收費標準的40%計收代編費。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二條參加市(縣)所在地建筑工程投標的企業(y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省建委或市(縣)建委審查核定的技術資格證明書;
2、經核定的技術等級與工程招標要求的技術等級相符;
3、凡由外地進入本市(縣)的施工企業(yè)(包括分包的施工企業(yè)),要持有工程所在地建委發(fā)給的承包工程許可證;
4、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企業(yè)。
第十三條投票程序:
投標企業(yè)接到招標文件后,要做好下列工作:
1、在招標通知規(guī)定的時限內報送投票申請書,并向招標單位提供下列資料:企業(yè)名稱、地址、技術資質等級證書、法人代表姓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開戶銀行帳號,企業(yè)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企業(yè)承擔工程的能力,以及準備承擔招標工程的隊伍素質、技術力量、技術裝備、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工期、質量等情況。
2、投票企業(yè)接到招標文件后,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標函,加蓋企業(yè)和法人代表印鑒,按時間要求將標函密封發(fā)送招標單位,標函一經送出,不得修改。
第四章 標底和標價的確定
第十四條 實行“暗標”招標的工程,只允許一個標底。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也可委托設計單位,定額站、建設銀行等有能力的單位編制。
第十五條 編制標底的依據是:
工程設計施工圖,設計預算(概算)書;招標內容和要求;國家和省有關定額和規(guī)定,以及有關部門制訂的政策和規(guī)定(定額缺項的按有關管理辦法補充制訂);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預算價格和材料價差;施工現場的施工條件;因施工圖變更等不可預見費按工程造價及實際情況確定(工業(yè)建筑3%以下,民用建筑2%以下)。
第十六條 投標企業(yè)編制的標價,要以國家和省有關定額及規(guī)定、材料價格、設計施工圖及修改意見、招標書中的內容和要求施工方案及工程現場條件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自行確定標價。
第十七條 在編制標價時,如屬按工程量(或實物工程量)“明標”招標的,要以設計文件中所列工程量為準,如有必要,可以要求招標單位對工程量計算、單價構成等作出具體的解釋,工程量如有差錯,總標價允許更改。如屬標價計算上的錯誤,包括單位或單位造價中的算術數(加、減、乘、除)錯誤,標價不得更改。
第五章 審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八條 標底的審定應在投票單位送標函之后開標之前進行。招標單位在收標后十天內,將標底(或工程量)報送招標投標辦公定,由招標投標辦公定組織有關部門審定標底。未 審定的標底無效。開標前,有關人員要嚴守標底秘密(除“標明”招標外),也不得擅自修改。否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開標由招標單位召集投標企業(yè)、項目的主管部門、建委、定額站、建設銀行等有關部門參加。當眾開標宣讀各標函的內容,對其中不明之處要求投標單位進行解釋和補充,但標函的造價、工期不能更改。
第二十條 由投票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建委、定額站、建設銀行共同評議,定出中標企業(yè)。由招標投標辦公定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報建委及各有關部門備案并監(jiān)督。
中標通知書一經送出,非確有特殊原因,招標單位不得改變中標企業(yè),中標企業(yè)不得拒絕承接中標工程任務。
第二十一條 評定中標企業(yè)要重視建設單位意見,同時要以審定的合理工期和合理標底為依據:
合理工其要以。ㄊ校┒ǖ墓て诙~為基礎。符合要求,工期短而合理者優(yōu)先,但一般工程應以造價指標為主。
合理標底價就是依據施工圖,有關定額,規(guī)定等計算出來的合理造價。評定中標企業(yè)時,在有效標價范圍內以最低價者中標。凡在標底價±5%的范圍內的屬中標范圍,,超出中標范圍的投標價,作廢標處理。
所有投標企業(yè)的標價超出標底價±5%,如屬標底有誤的,應復核標底價;如標底價恰當,由評標的有關單位共同商定中標企業(yè)。各方意見有一時,由建委裁定。
第六章 工程及合同處理
第二十二條 中標企業(yè)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天內與招標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須報招標投標辦公定審查后送建委和建設銀行備案。建設銀行根據合同監(jiān)督撥款。
第二十三條 中標企業(yè)必須自行完成中標工程主要部份的施工,附屬或專業(yè)性較強的部份工程,如分包給其它施工企業(yè),中標企業(yè)必須承擔分包工程的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不能將中標工程轉包或分包給另一個技術資質等級不相應的施工單位,違者要追究責任,并給予罰款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及施工圖經會審后,如基礎以上的工程內容必須變更的,應根據現行預算定額和有關規(guī)定,按實調整中標造價。
第二十五條 中標工程造價確定后,一般不得變動。工程未竣工之前,遇下列情況者,可按第二十四條調整中標造價。
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情況有變化,引起工程量變更的;水、電供應不足及人力不可抗阻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工程本身的損失;建筑材料由于國家和省統一調整價格,引起中標造價有變化;建設單位對工程有修改。
第二十六條 基礎工程施工與設計施工圖有變更,施工單位應及時要求設計人員簽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A工程變更,應按實調整中標造價。
第二十七條 中標工程工期一年以內,如有計算不可預見包干費用時,除第二十五條所述情況外,標價一律不調整。如無考慮不可預見包干費用以標底價為依據)時,凡發(fā)生的不可預見情況均應按實調整。
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對不可預見的因素(如材料價格浮動等)要在合同中商定處理辦法。
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執(zhí)行本《實施細則》有顯著成績者,由各級建委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九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超出十天,雙方還不簽訂合同的,要查明原因,如屬中標企業(yè)的責任,則取消其中標資格,并由招標單位按中標造價的2%處以罰款,改為投標第二單位中標;如屬招標單位的責任,則由招標單位按中標造價的2%給中標企業(yè)賠償經濟損失,工程改為第二中標單位承包;如工程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雙方無法簽訂合同的,經原定標小組確認屬實后,可給中標單位(按非中招單位招準)以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 招標單位不得向投標企業(yè)收取回扣和索賠;投標企業(yè)要嚴格按規(guī)定投標,不得行賄。違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罰款,直至依法懲處。在招標投標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可參照另訂實施細則,報江門市建委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屬江門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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