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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01 14:5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二○○三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確保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政府對根據城市規(guī)劃功能確定為經營性的建設用地進行收購、儲存、管理、經營的行為。
第三條 惠州市市區(qū)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惠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土地儲備工作,惠州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辦理市區(qū)國有土地儲備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經濟發(fā)展、城市建設和土地市場狀況等因素,制定土地儲備計劃,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六條 儲備的土地應優(yōu)先用于符合城鎮(zhèn)規(guī)劃的建設項目。進行房地產、商業(yè)、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建設,應當使用儲備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獲得。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的具體程序按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市規(guī)劃建設、財政、房產、計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儲備土地的范圍和補償
第八條 下列國有土地應當納入儲備土地范圍:
(一)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而批準征用和農地轉用的土地;
。ǘ┕怖嫘枰栈氐耐恋;
。ㄈ┮騿挝怀蜂N、解散、破產、產業(yè)結構調整、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劃撥土地;
。ㄋ模┕、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
。ㄎ澹┩恋爻鲎尩扔袃斒褂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閷嵤┏鞘幸(guī)劃收回的土地;
。ㄆ撸┱婪ㄊ栈氐拈e置土地;
。ò耍┩恋厥褂脵噢D讓中申報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市、縣(區(qū))政府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而取得的土地;
。ň牛┩恋厥褂谜呱暾堈栈氐耐恋;
。ㄊ┏鞘幸(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無主土地;
。ㄊ唬┢渌枰獌涞耐恋。
第九條 非工業(yè)區(qū)的現(xiàn)有工業(yè)用地及工業(yè)廠房用地,無論是出讓還是劃撥地,不改變用途轉讓或補辦出讓手續(xù)的,以及所有出讓用地閑置兩年以上的,在進入土地交易市場前,一律先由市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認為值得盤整收回或收購的,經報市閑置土地盤整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同意后依法有償收回,進入市土地儲備機構儲備。
第十條 納入儲備范圍的土地,由市政府統(tǒng)一收回儲備,原土地使用權人不得自行處置和拒絕收回。
第十一條 儲備土地可采取下列方式:
。ㄒ唬┱饔。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將集體土地征收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ǘ┦召。根據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投入情況進行貨幣補償,同時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異地置換。根據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投入情況,在另一地段置換同等價值的土地,同時收回原土地使用權;
。ㄋ模┦栈。依法應收回的土地,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收回。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的補償原則:
。ㄒ唬┮猿鲎尫绞饺〉猛恋厥褂脵嗟,按以下兩種情況補償:
1、經市政府確認為閑置的土地,原則上無償收回,但原繳交給政府的有關規(guī)費及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的土地投入,經市政府同意后給予適當補償;
2、因城市規(guī)劃調整需收購收回的土地,在批準建設期內的,按原批準用途經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后的地價予以補償。
。ǘ┮詣潛芊绞饺〉玫耐恋厥褂脵,按規(guī)定支付的征地成本予以補償,涉及工程投入的,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予以補償。
。ㄈ┙ǎ嫞┲锏难a償,按同類建(構)筑物的重置價乘以建筑成新或扣除折舊金額,并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予以補償。
上述各項費用均不計利息,工程投入額按市政府有關土地盤整的政策執(zhí)行。所需支付的各項費用和工程投入額需經市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第三章 土地儲備的程序及前期開發(fā)利用
第十三條 收購、收回儲備土地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渫恋氐恼J定。
1、對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回的用地由申請人攜有關資料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2、經市政府批準收購、收回的用地,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原土地使用權人發(fā)出收購、收回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按通知要求向土地儲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ǘ┍皇召、收回的土地的原用地單位需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收購申請書;
2、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5、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繳交稅費的單據;
6、土地平面圖;
7、主管部門的意見;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ㄈ┱{查與評估。市土地儲備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狀況、地上附屬物權屬、土地面積、地上附屬物占地面積、區(qū)域范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對土地投入狀況進行核算或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ㄋ模┱髟円庖。市土地儲備機構對申請收購、收回的土地向市規(guī)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詢規(guī)劃意見。
。ㄎ澹⿺M訂補償方案。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調查評估結果及規(guī)劃意見,擬訂土地使用權收購、收回補償方案。
。┓桨笀笈。收購、收回補償方案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ㄆ撸┙M織實施。收購方案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按收購合同的約定,市土地儲備機構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補償金額,原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土地,并共同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召復恋氐奈恢、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ǘ┩恋厥召徰a償費用數額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ㄈ┙桓锻恋氐钠谙藓头绞;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ㄎ澹┻`約責任;
。┘m紛的處理。
第十五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可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fā)利用。
。ㄒ唬┣捌陂_發(fā)。儲備土地出讓前,完成儲備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的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fā)工作。
。ǘ┩恋乩。儲備土地暫不出讓時,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等形式進行經營。所得收益視同土地出讓收入納入財政管理。
第四章 土地儲備的資金運作和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設立專戶,?顚S茫Y金的使用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管。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來源:
。ㄒ唬┦胸斦䲟芨督o市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專項資金;
。ǘ┌磧渫恋爻鲎屖找娴10%提取土地儲備資金,逐漸減少銀行貸款,降低成本;
。ㄈ┙鹑跈C構貸款;
。ㄋ模┢渌麃碓。
土地儲備資金均應納入市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八條 下列費用應計入相關地塊成本,進行會計核算:
。ㄒ唬┬抡魍恋氐难a償、拆遷等各項費用;
。ǘ┦召、收回土地時應支付的各種補償費用及評估、測繪等費用;
。ㄈ﹥渫恋氐那捌陂_發(fā)、整理、利用及信息發(fā)布等費用;
。ㄋ模﹥渫恋爻鲎屒暗囊(guī)劃方案、評估等費用;
。ㄎ澹┪型恋亟灰讬C構實施儲備土地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交易費用;
。┦召徳摰貕K的貸款利息;
。ㄆ撸┢渌嚓P費用。
第十九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使用銀行貸款時應控制風險,制定貸款和還款計劃,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優(yōu)先撥付用于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的出讓收入應納入市財政管理,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不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坐支成本、費用。土地儲備所需支付的成本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核撥。
第二十一條 因實施城市規(guī)劃或公用、公益設施建設等政府行為而無償劃撥儲備土地或所收地價低于土地儲備成本的,經市政府批準,缺口資金可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墊付,從土地儲備專項資金中支付,作為上交資金。
第五章 懲 處
第二十二條 對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國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拒不服從收購儲備的,由市政府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無償收回。
第二十三條 對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國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縣、區(qū)的土地儲備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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