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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25 15:2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本市投融資體制改革,運用市場機制廣泛利用國內外資金、技術和運營管理經驗,提高項目建設與運營的效益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以下項目中需要進行項目法人招標的,適用于本規(guī)定。
。ㄒ唬┚邆涮卦S經營條件的基礎設施項目;
。ǘ2008年奧運會場館及相關附屬設施建設項目;
(三)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市政府是項目法人招標的招標人。市政府授權市計委負責項目法人的招標工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項目法人招標一般應當公開招標。有特殊情況不適于公開招標的,經市政府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第五條 項目法人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項目法人招標的招標信息、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結果、中標結果等在"北京投資平臺"網站公布,并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條 確定招標項目。市計委根據市政府的決策、本市城市建設和各項事業(yè)發(fā)展需要,征求市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實行法人招標的項目名單;重大項目,報市政府批準。
第八條 確定招標方案。根據項目需要,市計委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確定項目法人招標方案;重大項目招標方案,報市政府批準。項目法人招標方案的內容包括:
。ㄒ唬╉椖炕緱l件:項目地理位置,占地范圍,用地性質和使用方式,周邊環(huán)境,其他需要說明的基本條件。
(二)項目基本要求:建設規(guī)模,功能,主要技術、經濟、環(huán)境標準,投資估算,資金來源,特許經營項目的經營,投資回收,其他應當提出的基本要求。
(三)項目法人的責任、權利,獲利方式,特許經營期限,其他要求。
。ㄋ模┯嘘P政策和支持條件:有關稅費、用地、進出口、信貸等方面的政策,資源供應、價格、投資回報等方面的承諾。
。ㄎ澹┮箜椖糠ㄈ司邆涞臈l件:行業(yè)資質,資金實力或融資能力,運營管理能力,專業(yè)技術力量,資信,經驗與業(yè)績,以及其他條件。
(六)招標工作安排:招標范圍(國內招標或國際招標),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招標時間及進度計劃,招標費用及其解決方案,評標方法與主要標準,擬進行資格預審的預審條件與預審方法。
。ㄆ撸┫嚓P法律問題(擬進行國際招標的項目):法律適用,有關語言文字的使用和解釋,爭端的解決,其他應當說明的法律問題。
第九條 委托招標。市計委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xié)議。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協(xié)議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條 編制招標文件。擬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還應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嚴格按照已經確定的項目法人招標方案編制。
委托招標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由招標代理機構編制,市計委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審定。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投標人須知:投標文件的編寫,投標要求,開標與評標的安排,投標有效期,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國際招標的,有關文件中語言文字的使用和解釋。
。ǘ╉椖炕緱l件的說明。
(三)要求項目法人具備的條件。
。ㄋ模┮笸稑巳颂峤坏挠嘘P方案(開發(fā)方案,設計方案,融資方案,貨物和服務采購方案,運營方案,移交方案等)及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圖紙及有關資料。
(五)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函、授權委托書、投標人資格和資信證明、投標保證金或其他擔保形式、履約保證金或其他擔保形式。
。合同主要條款和協(xié)議書。
。ㄆ撸┩稑藘r格要求及其計算方法;采用國際招標的,應規(guī)定報價的貨幣及其匯率計算要求、匯率風險責任等。
。ò耍┢渌枰f明的問題。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主要情況與要求,項目資金來源,項目優(yōu)惠政策或支持條件,資格預審方法,入圍條件,投標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文書的目錄及其有關格式規(guī)定與要求等。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三條 發(fā)布招標公告。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在國家及本市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載明項目概況、項目法人授權范圍與授權期限、投標人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投標截止時間等事項。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條 發(fā)出邀請。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根據項目特點,需要進行資格預審的,在國家及本市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的預審方法進行。資格預審結束后,向預審入圍者發(fā)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同時將資格預審結果告知其他申請人。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招標代理機構以會議記錄或其他書面形式進行的解釋或者對招標文件的修改,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所修改內容涉及改變招標方案有關內容的,應當報市計委審定。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將招標文件中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
第四章 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人。投標人可以是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聯(lián)合體。
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名義投標,不能同時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獨立投標人或聯(lián)合體成員的名義重復投標。
第十八條 聯(lián)合體投標。以聯(lián)合體名義投標的,應當在申請資格預審時或投標時提交以下文件:
。ㄒ唬┯伤谐蓡T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聯(lián)合投標協(xié)議,協(xié)議中應申明聯(lián)合體成員對所有合同條款所承擔的共同義務和各方獨自承擔的義務,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均承擔連帶責任。
。ǘ┯伤新(lián)合體成員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明確授權聯(lián)合體中的一個成員作為牽頭人,代表聯(lián)合體聯(lián)系、辦理有關投標事宜,并負責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xié)調工作。
(三)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所要求聯(lián)合體所有成員的資格文件。
第十九條 投標文件。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所規(guī)定的內容與格式編制和提交投標文件。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備選標。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基本要求提出一個替代方案作為備選標,并提交替代方案的全套投標材料。
替代方案應是在滿足招標項目要求的基礎上,對原方案進行局部改動,使方案得到優(yōu)化,有利于提高項目的經濟、社會或環(huán)境效益,或者有利于改進和提高項目的可行性。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一條 開標。開標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開標由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可以邀請公證機構進行現(xiàn)場公證。
第二十二條 組建評標委員會。項目法人招標的評標委員會由市有關行政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yè)務的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 初審。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對投標文件進行初審,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做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審查和確認投標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 詳細評審。對于初審合格的投標,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調整商務偏差和技術偏差,進行詳細評審、量化和比較,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 資格后審。沒有進行資格預審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過程中認真進行資格審查。不符合資格要求的投標人,不能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六條 評標報告。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提交評標報告,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ㄒ唬┗厩闆r和數據表;
。ǘ┰u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ㄈ╅_標記錄;
。ㄋ模┓弦蟮耐稑艘挥[表;
。ㄎ澹⿵U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方法或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綜合評估比較表;
。ò耍┙浽u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十)簽訂合同前應處理的事宜。
第二十七條 決標。招標代理機構審查評標報告,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計委。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市計委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方面討論確定中標人,重大項目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談判。根據需要,市計委會同或者委托有關方面和專家進一步審查中標人的財務和技術能力及有關方案,就需要進一步澄清和確定的問題進行談判。
第二十九條 授標。市計委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三十條 起草法律文件。市計委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和專家與中標人就合同條款的具體細節(jié)進行充分討論,起草合同及其它有關法律文件。必要時,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審定法律文件,重大項目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簽訂合同。根據項目特點,由市計委或市政府授權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市各區(qū)縣人民政府擬進行項目法人招標的,參照執(zhí)行本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2002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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