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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01 13:1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防洪安全,促進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利部、國家計委頒發(fā)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qū)域河道(包括河灘地、湖泊、水庫、人工水道、洪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包括開發(fā)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廠房、倉庫、工業(yè)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設施(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各級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按照《甘肅省水利工程土地劃界標準》(甘肅省地方標準DB62/446——1995)確定。
第三條 我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管理權限,經(jīng)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xù)。審查權限劃分為:
。ㄒ唬S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涇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省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報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審查。除大中型建設項目外的其他項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機關負責審查,并報省河道主管機關核查。
。ǘS河一級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涇河外)白龍江、西漢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鎮(zhèn)河段,由保護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筑物和大片農田的河段(下同)。具體范圍由各級河道主管部門負責劃定,并報省河道主管部門備案。
(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條內陸河及討賴河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出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并抄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備案;未設流域管理機構的,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四)地(州、市)邊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與兩地協(xié)商提出意見,上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ㄎ澹┰诖笮退畮旒跋掠斡谐鞘械闹行退畮旃芾矸秶鷥扰d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水庫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經(jīng)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后上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鲜鲆衙鞔_的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審查權限外,其它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由地、縣河道主管機關根據(jù)河道管理權限實施分級管理。地、縣河道主管機關在發(fā)放建設項目審查同意書時,須抄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條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立項文件時,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審查權限,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ㄒ唬┖拥拦芾矸秶鷥冉ㄔO項目申請書;
。ǘ┙ㄔO項目所依據(jù)的文件;
。ㄈ┙ㄔO項目占用河道范圍范圍內土地、工程設施情況;
(四)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處理方案;
(五)說明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防洪工程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對防洪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更詳盡的防洪評價報告。
第五條 河道主管機關接到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為:
。ㄒ唬┦欠穹狭饔蚓C合規(guī)劃和城市、鄉(xiāng)村發(fā)展規(guī)劃,對規(guī)劃實施有何影響;
。ǘ┦欠穹蠂乙(guī)定的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三)對河勢穩(wěn)定、水流形態(tài)、水制、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
。ㄋ模┦欠穹恋K行洪、航運、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ㄎ澹⿲Φ谭、護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響;
(六)是否妨礙防汛搶險;
(七)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適當;
(八)是否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
(九)是否符合其它有關規(guī)定和協(xié)議。
第六條 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在對建設項目審查時,必須進行現(xiàn)場勘察及技術論證。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審查,必須有2名以上從事水利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參加。
第七條 河道主管機關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同意興建的,填發(fā)《甘肅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同意書》,并報送上級河道主管機關和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立項文件時,必須附有河道主管機關的審查同意書,否則計劃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第八條 河道主管機關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設的決定,或者要求就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補充后再行審查的,應在批復文件中說明理由和依據(jù)。建設單位持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批復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由被申請復議機關會同原審查部門進行復議后提出最終審查意見。
第九條 在建設項目審查過程中,需補做的勘察、試驗、技術評價等工作,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地點等作較大變動,建設單位應重新辦理審查同意書。
第十一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施工實行許可證制度。建設項目經(jīng)批準后,建設單位必須將批準文件和施工安排、施工期間渡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報送負責建設項目審查的河道主管機關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門審核,經(jīng)審核單位同意后發(fā)給《甘肅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方可辦理開發(fā)手續(xù)。
第十二條 因建設項目的修建,占用、損壞河道管理范圍內灘地、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賠償;對降低工程效益及防洪標準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或按照河道主管部門要求采取補救措施。
施工期間施工區(qū)的防汛任務由建設單位承擔,必須確保防洪安全。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河道主管機關應對該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審查同意書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如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提出意見,建設單位必須執(zhí)行;遇重大問題,應報上一級河道主管機關,并抄送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經(jīng)批準施工的建設項目,在施工中,如有變動,應及時征得發(fā)放河道管理范圍內施工許可證的河道主管部門的同意;在性質、規(guī)模、地點等方面作較大變動時,建設單位應到原河道審查機關重新履行審查手續(xù)。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為保證現(xiàn)場清理干凈和河道安全暢通,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按清理現(xiàn)場的工作量向發(fā)放河道管理范圍內施工許可證的河道主管機關預交現(xiàn)場清理保證金。建設項目竣工后現(xiàn)場清理完畢,經(jīng)驗收合格,保證金退還施工單位,否則從保證金中抵頂現(xiàn)場清理費用。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30日前,將有關竣工資料報送填發(fā)審查同意書的河道主管機關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門,須經(jīng)檢驗合格方可啟用。
第十七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設施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應提出限期改建的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建設項目的,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可根據(jù)有關法規(guī)責令其停建,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可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甘肅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書、審查同意書、施工許可證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定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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