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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2-20 11: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增加標底的準確性、嚴密性和權威性,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轄區(qū)內(nèi)進行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或其委托的機構編制。標底編制單位必須取得山東省建委頒發(fā)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四條 編制標底應該嚴格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 根據(jù)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技術、經(jīng)濟標準定額及規(guī)范,確定工程量和標底;
(二) 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
(三) 標底價格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ㄋ模 標底價格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動因素;
。ㄎ澹 一個工程只編一個標底。
第五條 標底必須密封至開標時方能公布,開標前不得泄密。
第六條 如發(fā)生泄露標底的情況,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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