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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5-31 14:1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76號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為建立全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制度,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份,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我省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事業(yè)組織,均應執(zhí)行本規(guī)定。
第三條行政機關或組織作出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對公民罰款1000元以上、對個體經(jīng)營業(yè)者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罰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前,被處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或者組織應當組織聽證。
實行垂直領導的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較大數(shù)額罰款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由該組織自行組織聽證。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受行政機關委托的事業(yè)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由該事業(yè)組織自行組織聽證。
第五條聽證應當遵守公開、公正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
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六條聽證實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七條聽證應當在行政機關或組織內(nèi)舉行。聽證現(xiàn)場應設聽證主持人席、聽證員席、本案調查人席、當事人(委托人)席和公眾旁聽席。
第八條行政機關或組織應當確定該機關或組織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職能機構的人員為聽證員。
行政機關或組織的聽證員為3至5人。
第九條聽證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執(zhí)法工作兩年以上,并應接受省、市政府法制部門的培訓。
第十條行政機關或組織應當在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斒氯说男彰蛘呙Q;
。ǘ┊斒氯诉`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事實;
。ㄈ┳鞒鲂姓幜P決定的依據(jù)和內(nèi)容;
(四)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受理聽證的行政機關或組織名稱;
。ㄎ澹┬姓䴔C關或組織名稱和發(fā)出聽證告知書日期。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行政機關或組織的印章。
第十一條聽證告知書送達時,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告知書上簽字,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送交行政機關或組織。
第十二條當事人提出的聽證要求超過法定期限的,除因不可抗力外,行政機關或組織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或組織舉行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或組織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15日內(nèi)確定聽證時間、地點和舉行方式,并在聽證通知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和名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聽證主持人的姓名;
。ㄋ模└嬷斒氯松暾埢乇軝嗬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或組織的印章。
第十五條聽證開始前,行政機關或組織應當核對參加聽證人員的身份,告知組織聽證的主持人,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行政機關或組織負責人決定;申請聽證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十六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聽證。
委托聽證的,受委托人應當向聽證行政機關或組織提交委托書。
第十七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席聽證,又不委托出席聽證的,行政機關或組織可決定取消聽證。
第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犠C主持人宣布聽證紀律;
。ǘ┯蓤(zhí)法調查人員宣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ㄈ┯僧斒氯诉M行申辯或質證;
(四)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案件進行調查、詢問,制作聽證筆錄;筆錄應送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第十九條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或組織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聽政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對工作成績顯著的有關人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對工作失職或違法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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