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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22 14:2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2003年3月1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高速公路管理,保障其完好暢通,維護管理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所轄高速公路的養(yǎng)護、路政、收費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交通口岸管理局是大連市所轄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高速公路管理處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地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按職責分工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通信、監(jiān)控、路況情報系統(tǒng)等現代化管理設施,健全清障、救援等服務機構,確保高速公路的暢通。
第五條 高速公路維修養(yǎng)護單位應依據高速公路的養(yǎng)護標準,加強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yǎng)護和維修,確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于良好狀態(tài)。
第六條 高速公路養(yǎng)護人員應著統(tǒng)一的安全標志服,養(yǎng)護車輛和機械應懸掛安全標志,養(yǎng)護作業(yè)區(qū)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保證過往車輛安全。過往車輛發(fā)現安全和警示標志,應當避讓。
第七條 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造成交通中斷時,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采取措施及時修復,盡快恢復交通。
第八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設卡、收費、攔截車輛;
。ǘ┰诟咚俟芳捌溆玫胤秶鷥却驁鰰窦Z、擺攤設點、放牧、堆放和棄置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取土采石、種植作物,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水、養(yǎng)魚、灌溉、排放污物;
。ㄈ┰诟咚俟飞显噭x車;
。ㄋ模⿹p壞、移動、占用、拆除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橋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圍內挖砂采石、壓縮或者拓寬河床、進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橋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圍內修筑堤壩;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兩側影響隧道安全的范圍內從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ò耍┰诟咚俟穬蓚、立交匝道、連接線、服務區(qū)、停車場、收費站、邊溝外緣以外50米范圍內構建永久性工程設施。
。ň牛┞膸к、鐵輪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高速公路的機具進入高速公路;
。ㄊ┸囕v滴漏、散落物品和拖刮高速公路路面;
(十一)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及其建筑控制區(qū)范圍內,以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上設置標志燈、標志牌、廣告牌,張貼宣傳物品;
。ㄊ┢渌<案咚俟钒踩男袨。
第九條 超過高速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需要通過高速公路時,應當經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在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控下行駛。
第十條 因交通事故造成路產損壞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報告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并按規(guī)定繳納路產賠償費。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的通行收費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
凡進入收費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應統(tǒng)一著裝,并出示執(zhí)法證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服從監(jiān)督檢查,不得阻撓。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高速公路管理處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咚俟肪S修養(yǎng)護單位未按照標準維修養(yǎng)護高速公路的,責令改正,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行為的,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行為的,可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第(二)、(四)、(五)、(六)、(七)、(八)、(十一)項行為的,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第(三)、(九)、(十)項行為的,可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ㄈ┏捃囕v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責令改正,可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ㄐ熊囕v不按規(guī)定繳納通行費的,責令改正,可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給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須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六條 當事人阻礙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執(zhí)法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下列用語在本辦法中的含義:
高速公路,是指按國家高速公路技術標準修建或全部控制出入并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汽車專用公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兩側及邊溝以外依法征用的土地。
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是指高速公路防護構造物、綠化設施、排水設施、交通工程設施、安全設施、照明設施、養(yǎng)護設施、服務設施、監(jiān)控設施、檢測設施、里程牌、標志牌及專用房屋等。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黃海大道管理的通告》(大政發(fā)[1998]76號)和《黃海大道路政管理辦法》(大政發(fā)[1998]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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