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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02 11:2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
2001年1月4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fā)揮水工程的綜合效益,促進銀川市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銀川市境內的灌溉、排水、防洪、水土保持、人畜引(飲)水等水工程及各類配套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工程是指溝、渠、橋、涵、閘、槽、水口、尾水、機井、排灌站、溢洪堰、蓄滯洪區(qū)、堤防、碼頭及其觀測、水文標志等各類附屬設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水工程管理工作;其所屬各水工程管理機構負責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水工程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專管與群管相結合的原則。
凡屬縣、區(qū)內受益的水工程設施,由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鄉(xiāng)(鎮(zhèn))范圍內水工程設施,由鄉(xiāng)(鎮(zhèn))水管站負責管理,村隊范圍受益或集體自籌資金修建的各類水工程設施,由村隊或集體負責管理?缈h區(qū)的干(支)溝、干(支)渠等水工程由各專管機構管理。
第六條 水工程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ㄒ唬┴瀼貓(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ǘ┌凑账こ坦芾規(guī)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規(guī)則,做好工程檢查、觀測,建立健全工程技術檔案;
(三)維修養(yǎng)護水工程及附屬設備,保持工程設備完好,確保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ㄋ模┱莆諝庀蠛退念A報,并根據雨情、水情及工程安全狀況,做好工程調度運用和防汛抗洪工作;
(五)開展綜合經營,提高工程經濟效益;
。┳龊霉こ叹G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七)負責業(yè)務培養(yǎng),推廣運用先進技術。
第七條 鼓勵多渠道投資興辦水工程,水工程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實行全民所有、集體所有、個人所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種所有制形式。
第八條 水工程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對侵占、破壞水工程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對在水工程管理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水工程應當劃定必要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水工程管理范圍系指根據水工程管理需要劃定的,由水工程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的水土資源范圍。
水工程保護范圍系指為保證水工程安全,在管理范圍之外所劃定的區(qū)域。
第十條 各類水工程管理范圍:
。ㄒ唬S河堤防,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腳向外不小于30米;無堤防的,管理范圍為歷史最大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線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qū);
。ǘ┬顪閰^(qū)堤防背水坡堤腳外不小于100米,迎水坡至校核水位線之間的區(qū)域;
。ㄈ└汕⒏蓽贤馄履_以外30米,無地段以開口線向外40米;支斗渠、支斗溝外坡腳以外5米,無地段以開口線向外12米。其中穿越城鎮(zhèn)段的干渠、干溝開口線以外10米;支斗渠、支斗溝開口線以外8米;
。ㄋ模C井孔徑以外2米;
。ㄎ澹┡殴嗾镜慕ㄖ镆酝20米。
第十一條 各類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已征用的,由水工程管理機構使用;未征用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土地它項權利登記手續(xù)。經批準后,水工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批準范圍制圖劃界,設立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管理范圍內的開發(fā)建設行為必須經水工程管理機構同意,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水工程保護范圍由水工程管理機構根據工程安全的需要,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在水工程管理范圍相連地域劃定保護范圍,劃定的水工程保護范圍應樹立標志。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及其附著物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使用。
第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水工程分布及其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和有關情況在全市進行公告。
第十四條 修建開發(fā)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越、穿越各類水工程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水工程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xù)。
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水工程管理單位。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占用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工程水源,造成水工程設施部分或者全部報廢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新建替代工程或交納補償費。
凡違法修建造成水工程事故的,由違法修建的單位和個人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水工程灌區(qū)的受益單位和農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承擔水工程的歲修、配套、防護、水毀修復等勞務。
第十七條 水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水土資源、設備和技術等優(yōu)勢,開展供水、養(yǎng)殖、旅游等經營活動。
利用水工程的水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應經水工程管理機構同意,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毀壞水工程的行為:
(一)挖掘、拆卸、爆炸、撞擊水工程;
。ǘ┰趬雾、堤頂、水工程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和超重車輛;
。ㄈ┒氯终妓こ淘O備,移動水文氣象、科學試驗、觀測等設施;
。ㄋ模┰谒こ坦芾矸秶鷥葍A倒垃圾、廢渣、尾礦;
。ㄎ澹┰谒蛘~、攔網捕魚或者在溝渠內打壩、修建影響排水的其它建筑物;
。┰诘谭馈⒆o堤地上取土、扒口、埋墳、打井、建筑、種植、鏟草、放牧等。
第十九條 未經水工程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采砂、采石、取土、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ǘ┿@探、挖筑魚塘;
。ㄈ┐娣盼锪、修建廠房或者其它建筑物設施。
第二十條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爆破、采石、采砂、挖筑魚塘,須經水工程管理機構同意,并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審查批準同意的要求,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經水工程管理機構同意,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采砂、采石、取土、棄置砂石和淤泥、鉆探、挖筑魚塘、存放物料及建筑其它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工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1月22日施行的《銀川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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