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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5 15: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發(fā)布文號:泰政發(fā)〔2004〕3號
頒布日期:2004/01/05
實施日期:2004/01/05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補充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四年一月五日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補充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的情況,制定本補充規(guī)定。
第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jiān)管,金融機構應配合做好拆遷資金監(jiān)管工作。拆遷人在未完成《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項目前,不得以非拆遷安置為目的動用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項補償安置資金。
第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向拆遷人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租賃協(xié)議或其他權屬證明和身份證明。
第四條 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在協(xié)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并將被拆遷房屋交付給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在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內將貨幣補償安置款一次性足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未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進行補償安置的,不得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
第五條 對參照經(jīng)營用房評估的住宅房屋,其經(jīng)營面積以實際用于經(jīng)營的自然間計算,經(jīng)營與日常生活共用同一自然間的,以該自然間一半的面積參照經(jīng)營用房評估。
第六條 拆遷出租房屋,裝飾、裝潢補償按租賃雙方的協(xié)議辦理;沒有協(xié)議的,補償款支付給實際投資人或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第七條 城市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用地自《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沿用至今的,房屋所有權人未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1982年航測圖為依據(jù)確權。1982年航測圖上標有的建(構)筑物,拆遷公告發(fā)布時已經(jīng)翻、改、擴建的,在提供批準手續(xù)后予以確權;建(構)筑物已拆除、坍塌至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止2年以上,仍未修建的,不予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用地自1982年前沿用至今,但無批準手續(xù),經(jīng)市、市(縣)國土部門調查確認界址清楚、無爭議的,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被拆遷人對屬于共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天井、院落達成分割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確認土地使用權;共用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按合法房屋產權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十條 在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前,房屋所有權人已將房屋轉讓、贈予他人,但未依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如轉讓人與受讓人、贈予人與受贈人無爭議的,經(jīng)房產和國土部門確認后,拆遷人與房屋受讓人、受贈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有爭議的,由房產、國土部門依法確權后,拆遷人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房屋拆遷管理、國土部門不能確認產權的,當事人應當通過訴訟解決權屬糾紛,拆遷人按本補充規(guī)定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拆遷。
第十一條 企業(yè)間國有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由現(xiàn)實際使用國有土地的企業(yè)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經(jīng)國土部門確認后,拆遷人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在他處另有住房或不以該房為實際居住地的,不享受最低補償標準。
第十三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搬遷時,不得損壞房屋結構、設施。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購買商品房的,等值部分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省政府145號)規(guī)定免征契稅。
第十五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十六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脹Q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ㄈ┍徊疬w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ㄎ澹⿲Ρ簧暾埲说难a償安置方案;
(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xié)商記錄;
。ㄆ撸┪催_成協(xié)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ò耍┢渌c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脹Q申請書;
。ǘ┥暾埲说纳矸葑C明;
。ㄈ┍徊疬w房屋的權屬證明;
。ㄋ模┥暾埐脹Q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ㄈ┎疬w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后發(fā)生糾紛,或者行政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jīng)滅失的;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jīng)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ㄒ唬┌l(fā)現(xiàn)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ǘ┎脹Q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jù)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ㄈ┳鳛樽匀蝗说纳暾埲怂劳觯璧却浣H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ㄒ唬┦芾聿脹Q申請后,當事人自行達成協(xié)議的;
(二)發(fā)現(xiàn)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天之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放棄參加裁決的; ㈣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二十二條 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應當出具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ǘ幾h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ㄈ┎脹Q的依據(jù)、理由;
。ㄋ模└鶕(jù)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ㄎ澹└嬷斒氯诵姓䦶妥h、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復議期限、起訴期限;
。┓课莶疬w管理部門的名稱、裁決日期并加蓋公章; 行政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三條 裁決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六條 拆遷人未按裁決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七條 依據(jù)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第二十八條 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xiàn)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jù)保全。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停止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每戶每月150元。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補償?shù),拆遷人應給予被拆遷人每戶3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期間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按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完成搬遷的,拆遷人應支付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戶搬遷補助費280元,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拆遷人確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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