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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4 09: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2號
《國土資源信訪規(guī)定》,已經(jīng)2005年12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國土資源信訪規(guī)定》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孫文盛
2006年1月4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guī)定
。2002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05年12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土資源信訪行為,維護國土資源信訪秩序,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信訪條例》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國土資源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的活動。
本規(guī)定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俚毓芾怼⒎旨壺撠,誰主管、誰負責;
(二)暢通信訪渠道,方便信訪人;
(三)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ㄋ模┮婪、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ㄎ澹﹫猿忠婪ㄐ姓,從源頭上預防導致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發(fā)生的矛盾和糾紛。
第四條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ㄒ唬┰趪临Y源信訪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
。ǘ┬旁L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有重要貢獻的。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設立接待場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七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具有較豐富的群眾工作經(jīng)驗,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實事求是,廉潔奉公。
第八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芾、交辦、轉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二)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三)協(xié)調(diào)處理重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ㄋ模┒酱贆z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處理;
。ㄎ澹┭芯糠治鲂旁L情況,開展調(diào)查研究,及時向本部門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ο录墖临Y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九條 信訪工作機構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參加會審會等有關會議,閱讀相關文件,查閱、復制與信訪事項有關的文件、憑證。
第十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ㄒ唬┤娜鉃槿嗣穹⻊眨瑖栏褚婪ㄐ姓;
(二)認真處理人民來信,熱情接待群眾來訪,依法解答信訪人提出的問題,耐心做好疏導工作,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方針、政策;
(三)保護信訪人的隱私權利,不得將舉報、控告材料、信訪人姓名及其他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舉報、被控告的對象或者單位。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享受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關的崗位津貼和衛(wèi)生保健福利待遇。
第三章 信訪渠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或者發(fā)布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訪信息:
(一)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和投訴電話;
。ǘ┬旁L接待的時間和地點;
(三)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
。ㄋ模┡c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ㄎ澹┬旁L事項的處理程序;
。┢渌麨樾旁L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政務信息網(wǎng)絡資源,建立國土資源信訪信息系統(tǒng),實現(xiàn)與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上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互聯(lián)互通,為信訪人在當?shù)靥岢鲂旁L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信訪人可以持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shù)貒临Y源管理部門的信訪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主要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十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協(xié)調(diào)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的信訪接待日和接待地點,當面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的突出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七條 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八條 信訪人提出國土資源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
第十九條 信訪人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取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投訴請求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二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shù)絿临Y源管理部門設立、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五人。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進行登記。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告知書》,在十五日內(nèi)書面告知信訪人:
(一)已經(jīng)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nèi)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ㄈ┮婪ú粚儆趪临Y源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nèi)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提出。
信訪人重復提起的信訪事項仍在辦理期限內(nèi)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不再書面告知信訪人。
第二十二條 依照法定職責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nèi)的信訪事項,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十五日內(nèi)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nèi)的信訪事項,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送書》,直接轉送有管轄權的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涉及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其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ǘ⿲儆谏霞墖临Y源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nèi)的信訪事項,直接報送有管轄權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ㄈ┣闆r重大、緊急,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信訪事項,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交辦書》,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指定辦理的期限內(nèi),向交辦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辦結報告》,反饋信訪事項的辦理結果;
。ㄋ模⿲儆诒静块T職權范圍內(nèi)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信訪人;
(五)信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受理、辦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信訪人;
(六)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屬于征地補償標準爭議,有關人民政府已經(jīng)或者正在依法進行裁決的,該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
依照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接到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送書》或者《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交辦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
第二十三條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報信訪事項的轉送、交辦情況。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六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四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
第二十五條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需要舉行聽證的,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中依職權聽證的程序進行。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依法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分別做出以下處理,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書面答復信訪人:
。ㄒ唬┱埱笫聦嵡宄戏、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支持;
。ǘ┱埱笫掠珊侠淼狈Ψ梢罁(jù)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ㄈ┱埱笕狈κ聦嵏鶕(jù)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不予支持。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辦結。情況重大、復雜的,經(jīng)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九條 信訪工作機構受理信訪事項后,發(fā)現(xiàn)信訪人就該信訪事項又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有關部門已經(jīng)受理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辦理。
第三十條 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請求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復查。原辦理機關為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向省級人民政府請求復查。
收到復查請求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提出復查意見,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書面答復信訪人。
第三十一條 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復查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請求復核。復查機關為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向省級人民政府請求復核。
收到復核請求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提出復核意見,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書面答復信訪人。
第三十二條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ㄒ唬┪窗匆(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ǘ┪窗匆(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ㄈ┪窗匆(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ㄋ模┎粓(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ㄎ澹┦盏蕉睫k文書,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反饋辦理情況的;
。┢渌枰睫k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復核意見不服,或者信訪人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未提出復查或者復核請求,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再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信訪人不再受理該信訪事項。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和《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再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印章。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國土資源信訪分析統(tǒng)計制度。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國土資源信訪情況年度、季度分析報告。
國土資源信訪情況分析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shù)據(jù)統(tǒng)計;
。ǘ┬旁L事項涉及的領域和地域;
。ㄈ┬旁L事項轉送、交辦、督辦情況;
。ㄋ模┬旁L事項反映出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相關政策性建議;
。ㄎ澹┬旁L人提出的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第七章 信訪秩序的維護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nèi)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成立處置群體上訪事件應急組織并制訂應急預案。
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其部門負責人。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必要的,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并在職責范圍內(nèi)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chǎn)生和擴大。
第三十八條 信訪人不遵守信訪秩序,在信訪過程中采取過激行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及時采取勸阻、批評、教育等措施;對拒不聽從勸阻,可能導致事態(tài)擴大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建議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或者拒不執(zhí)行有關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依照《信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guī)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四)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結信訪事項的;
。ㄎ澹┪丛诜ǘㄆ谙迌(nèi)將處理意見或者復查意見、復核意見書面答復信訪人的;
。⿲κ聦嵡宄戏、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投訴請求未予以支持的;
。ㄆ撸⿲χ卮蟆⒕o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的。
第四十一條 信訪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ǘ┳黠L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⑿旁L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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