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性法規(guī) > 正文
2002-11-25 11:3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京政辦發(fā)[2002]51號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耕地開墾費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實施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保全市耕地占補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耕地開墾費收繳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根據國家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經批準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的區(qū)縣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在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時,須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四條 耕地開墾費的繳納標準:
。ㄒ唬┏、海淀、豐臺、石景山區(qū)行政區(qū)域范圍內一般耕地每公頃30萬元,基本農田每公頃37.5萬元;
(二)順義、昌平豐通州、大興區(qū)行政區(qū)域范圍內一般耕地每公頃27萬元,基本農田每公頃33萬元;
(三) 房山、門頭溝、懷柔、平谷區(qū)和密云、延慶縣行政區(qū)域范圍內一般耕地每公頃22.5萬元,基本農田每公頃27萬元。
根據土地后備資源狀況和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經市政府批準,本市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可以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條 耕地開墾費由繳納義務人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時繳納;境绦驗,由繳納義務人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一般繳款書》,向市財政部門繳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憑市財政部門反饋的收款憑據復印件辦理用地報批手續(xù)。
沒有依照本辦法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xù)。
第六條耕地開墾費不得減、緩、免。
第七條耕地開墾費必須?顚S,單獨核算,專項用于耕地占補平衡的資金投入。主要包括:
。ㄒ唬┩恋亻_發(fā)整理項目的投資(項目支出科目按國土資源部的有關管理辦法執(zhí)行);
。ǘ┮宿r后備土地資源的調查和評價費用;
。ㄈ┩恋亻_發(fā)整理專項規(guī)劃編制研究費用;
。ㄋ模⿲嵤└卣佳a平衡所需設備購置、圖件、數據庫的更新和維護等費用。
第八條 耕地開墾費實行基金預算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同時,要編制耕地開墾費收入支出預算,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預算撥款計劃及項目進展情況撥付資金。
耕地開墾費收繳工作所需的業(yè)務費,由市財政局參照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工作所需費用列支比例,核付并納入部門預算。
第九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耕地開墾費撥付情況,對全市年度耕地開墾計劃按項目組織實施,并對資金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與有關區(qū)(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耕地開墾管理責任書。市或者區(qū)(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與耕地開墾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耕地開墾項目合同。條件成熟時,要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條區(qū)(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分別在每年6月底和12月15日前,將本區(qū)(縣)耕地開墾項目實施情況按項目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要按規(guī)定將資金使用情況報資金核付單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耕地開墾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 本辦法在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協(xié)調解決。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