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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01 10:5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濟建管字(2002)11號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房屋建筑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材料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提高檢測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準確性,保證工程質量,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省建管局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區(qū)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jiān)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并送至經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省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當地建設(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條 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對全市建筑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實施日常管理。
第五條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guī)定應取數量的30%.第六條 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ㄒ唬┯糜诔兄亟Y構的混凝土試塊;
(二)用于承重結構的砌筑砂漿試塊;
(三)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四)用于承重結構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ㄎ澹┯糜诎柚苹炷梁推鲋皾{的水泥;
。┗炷、砂漿中使用的纏喝機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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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ㄖT窗及幕墻、暖衛(wèi)材料、電氣材料;
。ň牛﹪乙(guī)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塊、試件和材料。
第七條 工程施工前,建設(監(jiān)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按照設計要求,遵照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數量和范圍,共同編制送檢計劃,確定授權的該工程見證和抽樣人員名單,及時報送當地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第八條 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過程中,取樣人員和見證人員應按規(guī)定使用標識、封志(采用見證材料專用封條),認真填寫標識、封志的內容并簽字,貼在專用試樣容器上,共同送至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見證人員應做見證記錄,填寫《見證取樣送檢計劃備案表》和《建筑工程見證取樣見證記錄表》,并將見證記錄歸入工程技術檔案。
第九條 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及材料送至檢測單位時,應由施工單位的實驗人員(抽樣員)填寫見證取樣委托書,見證人員和抽樣人員均應在該委托單上加蓋各自的專用印章。檢測機構收樣時除對其抽樣的試樣進行檢驗外,同時核查該工程取樣和見證人員上崗證,確認無誤后,在該委托書上加蓋見證取樣和送檢標記(印章)
第十條 檢測機構應嚴格按有關標準、規(guī)范進行檢測,并及時出據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檢驗報告應加蓋“見證取樣和送檢專用章”。經檢測不合格的試塊、試件和材料,檢測機構應及時通知建設(監(jiān)理)單位和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該檢測報告應附在資料中不得隨意撤走。
第十一條 各級質量監(jiān)督站及監(jiān)督人員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按實際批量、規(guī)格、型號、等級、數量、范圍等進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的檢查、監(jiān)督和管理。對不符合見證取樣和送檢規(guī)定的,該工程技術資料視為不符合要求,工程不予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濟南市建筑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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