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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8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北京市房屋建筑(非住宅工程)施工招標定量制一階段評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于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或邀請招標方式的住宅工程項目(包括大型商住樓項目)。
第二條 本辦法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承擔。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受聘的專家組成, 應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條 按本辦法評標, 獲得最高分的投標單位為中標單位。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變更中標單位。
第五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對招標工程項目的開標、評標、決標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評標程序、方法及說明
第六條 評標的內容
1.評標的內容包括:施工組織設計、企業(yè)信譽及實力、對招標書響應程度、降低造價措施、投標報價的評分和評定。上述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2.綜合考評的評分。
綜合考評由招標單位負責。
第七條 評標規(guī)定及程序
1.投標單位投標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無效:
。1) 凡投標的內容屬實質性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評標委員會按規(guī)定予以拒絕的;
。2) 凡經濟標的報價總金額(不包括降低造價措施的金額) 超過標底核準價±5%(工業(yè)、交通項目+5% ̄-7%)的;
。3)投標單位的投標行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
2.評標委員會對投標行為書中的施工組織設計內容有疑問的部分,可以向投標單位質詢并要求該投標單位做出書面澄清,但不得對投標文件做實質性修改。質詢工作應當由全體評委參加。對于實質性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評標委員會有權予以拒絕。質詢工作應做書面記錄,招標單位代表、評標委員會成員及投標單位應在記錄上簽字確認。
3.當投標單位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 地點等要求報送投標文件后,評標委員會按照本辦法,對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標,計算出各有效標得分的平均數(shù),即為投標單位的得分。
4.評標委員會根據(jù)評標情況寫出評標報告, 報送招標單位代表(即招標單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招標單位按照本辦法,評出各有效投標單位的“綜合考評分”,再與投標單位的上述得分相加,為其最終得分。
5.投標單位對招標單位評標結果有疑義的, 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由招標單位會同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研究后,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若發(fā)生并列第一名的情況, 由招標單位從并列第一名的投標單位中任選一名為中標單位。
第三章 評分方法及說明
第九條 評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shù)點后兩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條 “企業(yè)信譽及實力”評分方法及有關說明
1.“企業(yè)榮獲的工程榮譽稱號”評分方法及有關說明:
。1) “企業(yè)榮獲的工程榮譽稱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頒發(fā)的“建設部榮譽稱號”,有中國建筑業(yè)協(xié)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聯(lián)合頒發(fā)的“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yōu)質工程)”以及北京市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市級榮譽稱號”,有“長城杯”(含“結構長城杯”)、“市級優(yōu)質工程”獎。
。2) “榮譽稱號”證書投標計分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起點為證書簽發(fā)日期!皹s譽稱號”的獲得單位與投標單位必須一致。
。3)“建設部榮譽稱號”每一項得5分,“市級榮譽稱號” 每一項得4分,其中,同一項工程獲上述兩項榮譽稱號的,僅按最高得分計算,不得重復計算。
評標時上述兩項得分累計計算,但最高得分為20分。
2.“項目經理資質等級”評分及有關說明:
。1) 項目經理資質等級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 投標單位所報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必須與所報項目經理相一致。
3.“同類工程施工經驗”評分及有關說明:
“同類工程施工經驗”是指投標單位是否承建過與招標工程規(guī)模(指建筑面積、層數(shù)及檐高)、結構形式及功能相類似的工程。
4. “綜合考評分”是指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綜合能力的考評。
第十一條 投標報價評分的方法及有關說明
1.投標報價所在范圍的確定:
投標報價-標底核準價
投標報價的范圍=───────────×100%(公式一)
標底核準價
投標單位報價在標底核準價±5%以內(含±5%)的,工業(yè)、交通項目在5% ̄-7%以內(含+5%、-7%)的,視為有效投標報價。
2.標底合成價的確定:
有效投標報價之和
標底合成價=標底核準價×40%+─────────×60%(公式二)
有效投標家數(shù)
3. 依據(jù)標底合成價再確定有效投標報價所在的范圍:
有效投標報價-標底合成價
有效投標報價的范圍=────────────×100%(公式三)
標底合成價
然后,按投標報價評分表(表四)計算出各投標單位的該項得分。
4.如在“標底核準價” ±5%(工業(yè)、交通項目+5% ̄-7%) 以內只有一家有效報價,則要視其技術標的評定情況再確定該投標單位是否為中標單位。
5.如果投標單位報價全部在 “標底核準價” 的±5%(工業(yè)、交通項目+5% ̄-7%)以外,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投標報價中鋼材、 木材、水泥用量的評分及有關說明
1. 標底合成用量的確定:
標底合成用量=標底核準用量×40%+有效標用量的平均數(shù)×60%(公式四)
2.投標用量所在范圍的確定:
有效標用量-標底合成用量
投標用量的范圍=─────────────×100%(公式五)
標底合成用量
第十三條 “降低造價措施”評分方法及有關說明
1.“降低造價措施” 是指投標單位針對投標工程,通過采取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管理措施等而承諾降低造價的金額。
2.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階段評定投標單位所報措施的合理性及合理金額并評定其得分分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對于招標工程項目具有特殊技術要求及特殊條件的,招標單位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對本辦法進行相應調整,經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將調整的內容明確在招標文件中。
第十五條 用詞解釋
1.“標底報審價” 是指招標單位報送的招標工程項目的標底價格。
2.“標底初審價” 是指具有審查標底資格的中介機構對“標底報審價”審查后確定的價格。
3.“標底核準價” 是指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在“標底初審價”基礎上再進行審核所確定的價格。
4.“標底合成價” 是指標底核準價乘以40%,有效投標報價的平均價乘以60%,再將二者相加所確定的價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1997年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定量制評標辦法》同時廢止。
第五章 評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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