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二十三)發(fā)包人停建應賠償損失
「案例」某市建筑工程公司與A娛樂公司簽訂一份建筑歌舞廳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建一座3層高、建筑面積為1405平方米的歌舞廳,工程造價為230萬元,工期為一年。當?shù)谝粚咏ㄔO一半時,A娛樂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在停工期間,A娛樂公司被B公司收購。B公司根據(jù)市場行情,決定將正在建設的歌舞廳改建成保齡球城,不僅重新進行設計,而且與某國家級建筑公司重新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同時欲解除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協(xié)議解除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因工程欠款及停工停建等損失問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至此,市建筑公司已停工8個月。為追回工程欠款,要求B 公司賠償損失,市建筑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B公司賠償損失。
「案例評析」由于A公司拖欠工程款導致在建工程停工,又因為B公司收購了A公司,應承擔A公司原訂合同的權利與義務。B公司變更原設計導致工程停建,依法應當承擔給市建筑公司造成的損失。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fā)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規(guī)定。首先,應當由B公司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建筑公司的損失,將積壓的材料和構件按實際價值買回;其次,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結算工程價款;第三,賠償市建筑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損失,如支付停工期間的工人工資等;第四,賠償因中途停建而發(fā)生的實際費用,如機械設備調遷的費用等;第五,支付合同約定的一方單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