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講義: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含義:
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用地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1)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涂等)兩種形式。(2)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并按法定的程序辦理手續(xù)。
(4)在國家沒有法律規(guī)定之前,在城市范圍內的土地和城市范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二、建設用地劃撥的范圍: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提出,嚴格控制劃撥用地范圍,推進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運用價格機制限制多占、濫占和浪費土地。
依據(jù)現(xiàn)行法規(guī),下列建設用地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
(1)國家機關用地。國家機關指①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②國家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或者職能部門;③國家審判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④國家檢察機關,即各級人民檢察院;⑤國家軍事機關,即國家軍隊的機關。以上機關用地屬于國家機關用地。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管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有以下規(guī)定:
?。?)劃撥土地的轉讓。劃撥土地的轉讓有兩種規(guī)定:一是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是可不辦理出讓手續(xù),但轉讓方應將所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經依法批準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fā)建設的,應當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低于市場價交易的,政府應當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①房產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②用地單位因發(fā)生轉讓、出租、企業(yè)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宜辦理土地出讓的,可實行租賃。③租賃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簽訂租賃合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抵押價值應當為劃撥土地使用權下的市場價值。因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造成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并向國家繳納地價款才能變更土地權屬。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罰款。
(5)國有企業(yè)改制中的劃撥土地。對國有企業(yè)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等方式予以處置。
?。?)凡上繳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7)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多種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種:①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②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權;③各級司法部門沒收其所有財產而收回土地使用權;④土地使用者自動放棄土地使用權;⑤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2年未使用;⑥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⑦鐵路、公路、機場、礦場等核準報廢的土地。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依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