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點精講:收集估價所需材料
2021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備考進行時,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小編為考生整理了房地產(chǎn)估價師各科目的相關考點,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收集估價所需材料
1.估價所需資料的分類(四類):
①反映估價對象狀況的資料;
②估價對象及類似房地產(chǎn)的交易、收益、開發(fā)成本等資料;
③對估價對象所在地區(qū)的房地產(chǎn)價值、價格有影響的資料;
④對房地產(chǎn)價格有普遍影響的資料。
2.資料類型取決于擬采用的估價方法:
①比較法應收集交易實例資料;
②收益法主要收集收益實例資料;
③成本法和假設開發(fā)法,主要收集成本實例資料。
3.收集資料的渠道(六渠道):
①要求委托人提供;
②查閱估價機構自己的資料庫;
③在實地查勘估價對象時獲取;
④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查閱;
⑤詢問有關知情人士或單位;
⑥查閱有關報刊、網(wǎng)站等媒體。
4.估價師對資料的質疑
《資產(chǎn)評估法》第十二條,估價師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
《資產(chǎn)評估法》第十八條,委托人拒絕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執(zhí)行估價業(yè)務所需的估價對象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估價機構有權依法拒絕其履行估價委托合同的要求,終止估價程序。
雖然通常會在估價委托合同中要求委托人如實提供其知悉的估價所需資料,并保證其提供的資料是真實、完整、合法及準確的,沒有隱匿或虛報的情況,甚至《資產(chǎn)評估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委托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但估價師也要合理懷疑委托人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準確性,對其提供的資料應進行檢查。
對自己收集的資料也應進行檢查。當委托人是估價對象權利人的,應查看估價對象的權屬證明原件,并將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不得僅憑復印件判斷或假定估價對象的權屬狀況。
當為鑒證性估價的,應依法對收集的作為估價依據(jù)的資料進行核查驗證。
資料收集后,應及時進行分析整理,以便需要時查閱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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