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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0:3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40008476A號令修正發(fā)布全文15條;并自發(fā)布日施行
第1條 為推動大陸政策及兩岸交流,特設置中華發(fā)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并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制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為主管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其它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兩岸民間交流事項之支出。
二、兩岸民間交流活動之補助及獎助。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它有關支出。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兩岸民間交流,兼指港澳地區(qū)及其它海外地區(qū)所辦理之兩岸交流活動。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并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guī)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yè)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7條 本基金設置中華發(fā)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陸委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就陸委會副主任委員中指派一人兼任之。
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召集人遴聘中央有關機關代表及熟諳大陸事務之學術機構或文教、工商團體負責人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xù)聘之。
第8條 本會置執(zhí)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執(zhí)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日常事務;置干事六人至十人,辦理所任事務,均由陸委會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9條 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執(zhí)行秘書及干事均為無給職。
第10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
二、本基金運用之審議及考核。
三、本基金重要規(guī)章之審議。
四、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本基金來源之勸募。
六、其它有關事項。
第11條 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并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第12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制與執(zhí)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guī)定辦理。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guī)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余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日施行。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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