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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13:3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依照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qū)、本部門或本單位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和單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麄骱拓瀼貙嵤┫婪伞⒎ㄒ(guī)、規(guī)章,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ǘ⿲⑾拦ぷ骷{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保障消防經費投入,使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ㄈ⿲⑾拦ぷ骷{入議事日程,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ㄋ模┲卮蠊(jié)假日以及火災多發(fā)季節(jié),應當組織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采取防火措施;
。ㄎ澹⿲蚕罊C構報請因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停產停業(yè)處理的請示事項,依法及時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前款第(一)、(三)、(四)項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消防工作的具體措施,嚴格依法行政;
。ǘ┮婪ㄟM行消防安全行政審批或審核,加強消防產品監(jiān)督,按照法定時限對消防工程進行驗收;
。ㄈ┮婪ㄩ_展消防安全檢查,負責督促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限期消除火災隱患;
。ㄋ模┙拥交鹁瑧斄⒓蹿s赴火場,負責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ㄎ澹┴撠熣{查火災原因,參與處理火災事故;
。⿲挝粚B毾狸牶土x務消防隊進行業(yè)務指導,負責對消防崗位的人員進行培訓,推動消防中介服務機構建設和消防工作社會化發(fā)展;
(七)依法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防火安全協(xié)調機構和成員單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的消防安全工作。
發(fā)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以及財政預算時,應當重視消防設施建設,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圍的,應當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保證消防經費的足額劃撥。
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規(guī)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guī)劃,保證消防設施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發(fā)展。
通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設火警專線以及消防指揮中心與消防站、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調度專線,保證通信暢通。
教育、勞動、安全生產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經常性、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知識義務宣傳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衛(wèi)生、旅游、民政、農業(yè)等行政部門在依法進行行政管理時,應當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政府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各項措施,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屬單位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第七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保證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社區(qū))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龊幂爡^(qū)的消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qū)消防安全;
。ǘ┲贫ň用穹阑鸸s,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ㄈ⿲用褡≌瑯、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糾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違章行為;
。ㄋ模┌l(fā)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組織疏散轄區(qū)居民。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本村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維護本村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根據生產季節(jié),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督促本村所屬經濟組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車通道暢通,有條件的應當貯備消防水源;
。┯袟l件的可以建立自防自救的業(yè)余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發(fā)生火災時,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火災撲救。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單位應當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責任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明確的責任人、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獎懲辦法等。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進行定期考核?己藭r,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實行量化考核,考核認定工作由上級人民政府的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考核認定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本單位內部年度考核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單位考核結束后,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責任制的規(guī)定,予以獎懲。
第十二條 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造成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家和本省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前款規(guī)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照行政監(jiān)察法的規(guī)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行行政監(jiān)察。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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