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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7: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地產市場秩序,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采取招標拍賣方式供應土地的行為。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適用本辦法。
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經濟適用住房用地除外。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招標人、拍賣人)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規(guī)劃、房產、計劃、財政、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并接受社會和上級人民政府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監(jiān)察部門的依法監(jiān)督。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通過投標、競買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競買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拍賣文件對投標人、競買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競買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產業(yè)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市場需求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定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供應年度計劃。
第七條 招標人、拍賣人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招標、拍賣土地供應年度計劃,對計劃招標、拍賣的每幅地塊,在招標、拍賣前會同規(guī)劃、建設、房產、財政、計劃、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招標、拍賣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同級人民政府行政監(jiān)察部門備案后,方可具體組織實施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活動。
第八條 招標、拍賣方案必須包括該幅地塊的用途、使用年限、規(guī)劃設計條件、拆遷安置、場地平整,出讓招標底價或拍賣保留價,以及其他條件等內容。其中,規(guī)劃設計條件按照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確定;出讓招標底價或拍賣保留價應按不低于已公布的基準地價的原則確定。
招標底價或者拍賣保留價應當保密。參加招標、拍賣方案制定和招標、拍賣工作的有關人員對招標底價或拍賣保留價負有保密責任。
第九條 提供招標、拍賣的國有土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和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二)界址清楚、面積準確;
。ㄈ┩恋厥褂脵鄬倜魑
。ㄋ模┮阎贫ǹ刂菩栽敿氁(guī)劃;
。ㄎ澹┩恋赜猛尽⒁(guī)劃設計條件已明確。
第十條 招標人、拍賣人根據招標、拍賣方案制定招標文件或者拍賣文件。
招標、拍賣文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或拍賣地塊的位置、現(xiàn)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guī)劃設計條件(包括容積率、綠地率和建筑密度等);
。ǘ┩稑巳嘶蚋傎I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支付履約保證金、出讓金的方式、數額和期限;
。ㄋ模┩稑说攸c、截止日期或者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申請的截止日期;
。ㄎ澹┰u標標準、方法或者拍賣規(guī)則;
(六)開標地點、時間或者拍賣地點、時間;
。ㄆ撸┢渌嘘P事項。
第十一條 投標人、競買人應當充分了解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遵守規(guī)則,依法參與投標或競買,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二條 投標人、競買人對招標、拍賣的地塊應當實地勘察。對土地現(xiàn)狀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或申請競買前提出。標書一經投入標箱或競買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或競買人的申請無效:
(一)在招標文件或拍賣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競買申請書截止時間后收到投標文件或競買申請書的;
。ǘ┪丛谡袠宋募蚺馁u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的;
(三)投標文件或競買申請書及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四)投標文件或競買申請書及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貜屯稑说。
第十四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有中標或競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交納的履約保證金由招標人、拍賣人于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后10日內予以退還。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按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以最高應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十六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與招標人、拍賣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并在支付全部出讓金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中標人或競得人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標通知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進行的基建立項和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等項目申請,應當依法予以及時辦理。
第十七條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招標人、拍賣人可以委托具備應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拍賣企業(yè)實施招標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并依法予以監(jiān)督。
招標代理機構、拍賣企業(yè)應當在招標人、拍賣人委托的范圍內依法辦理招標、拍賣事宜,并遵守本辦法關于招標人、拍賣人的規(guī)定。
第三章 招標、投標、拍賣
第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采用公開招標。確需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采用邀請招標的,由招標人向3個以上具備規(guī)定的房地產開發(fā)資質、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程序:
。ㄒ唬┱袠巳藨谡袠宋募筇峤煌稑宋募慕刂谷30日前,在規(guī)定的新聞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或向特定投標人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報名并索取有關招標文件;
(三)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
(四)招標人主持開標;
。ㄎ澹┰u標委員會評標,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六)招標人根據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ㄆ撸┲袠巳艘罁巨k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二十條 招標人發(fā)布的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包括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并載明投標人索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當填寫投標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φ袠斯婊蛲稑搜垥刑岢龅膶嵸|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ǘI業(yè)執(zhí)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投標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文件)等附件。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文件投入標箱。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前終止招標:
。ㄒ唬说仔孤兜模
。ǘ┩稑巳舜〒p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ㄈ┱袠巳说墓ぷ魅藛T、評標委員會的成員私下接觸投標人,足以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終止招標應當公告并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 全部投標報價均低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底價的,招標人應當否決所有招標,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ǘ┠軌驖M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在競投期內出價最高。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建,由土地、規(guī)劃、建設、房產、計劃、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專家或人員組成。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條件、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工作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必須采取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程序:
。ㄒ唬┡馁u人應于公開拍賣日30日前在規(guī)定的新聞媒介發(fā)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和拍賣文件;
(三)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并按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并按下列程序公開拍賣:
1.主持人簡介拍賣地塊位置、面積、用途、規(guī)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
2.宣布拍賣規(guī)則;
3.公布拍賣起叫價;
4.競買人按規(guī)定的方式競相應價或加價至最后應出最高價(或加價)止;
5.拍賣人或其委托的拍賣機構與競得人當限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ㄎ澹└偟萌藨谌〉谩杜馁u成交確認書》后,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拍賣主持人由拍賣人確定。
第二十八條 拍賣公告應包括拍賣文件的主要內容,并載明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和拍賣文件的時間、地點,以及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傎I申請書;
。ǘI業(yè)執(zhí)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所有競買人報出的最高地價均低于拍賣保留價的,拍賣主持人應當宣布停止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應當招標、拍賣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非法批準使用土地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在投標、拍賣活動中,與招標、拍賣人串通以弄虛作假等非法手段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招標、拍賣結果無效,并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中標人、競得人所交的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十三條 投標、競買人串通投標、競買,壓低標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反悔,不按規(guī)定與招標、拍賣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必須賠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
第三十五條 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約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讓金的,從期滿次日起每日按欠繳款額的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滯納超過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招標、拍賣人有權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全部支付出讓金的,招標、拍賣人未按約定的期限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所得的出讓金應全部繳存財政專戶,并使用福建省財政廳監(jiān)制的統(tǒng)一專用票據,經財政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清算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顚S。
第三十八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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