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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0 13: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內從事圍網、網箱養(yǎng)殖的,限期拆除違法設施,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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