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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4 16:1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工作,促進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結合我省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案車輛,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扣留、扣押、追繳的與案件有關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涉案車輛管理工作實行辦案與保管相分離、來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結物清、依法及時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的督察、紀檢、法制、裝備財務等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涉案車輛的管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
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涉案車輛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車輛。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統(tǒng)一保管場所,并指定專人對涉案車輛實行集中保管。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完善涉案車輛登記、移交、調取和處置制度,嚴格規(guī)范管理。嚴禁單位和個人侵占、私存、借用、挪用、調換、拆卸、損毀或者擅自處理涉案車輛。
第七條 辦案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對涉案車輛采取扣留、扣押、追繳等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進行,履行相應法律手續(xù),并認真查驗車輛特征,清點車內物品,拍照或錄像固定,注明車輛外觀、受損、來源、發(fā)動機號、車架號、行駛里程及車內物品等情況。
第八條 辦案人員依法扣留、扣押、追繳涉案車輛(或從外地扣留、扣押、追繳涉案車輛返回辦案單位所在地)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車輛移交保管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xù),由保管人員對涉案車輛粘貼封條予以封存。
保管人員對辦案人員移交的涉案車輛,應當根據(jù)有關法律文書當場查驗核對、登記入冊,并與辦案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缺少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中對必要事項記載不全的,應當要求辦案人員補齊。
第九條 辦案人員因鑒定需要,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向保管人員調取涉案車輛。但應當嚴格履行手續(xù),登記調取事由及歸還時間,并由辦案人員和保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涉案車輛歸還時,保管人員應當進行檢查,對于有毀損、拆卸、調換車輛零部件等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報告辦案部門負責人。
辦案人員不得以辦案需要使用交通工具為由調取使用涉案車輛。
第十條 涉案車輛的移送、返還、收繳、上繳國庫等由辦案部門依據(jù)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進行。對應當依法返還的涉案車輛,辦案部門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及時返還,不得無故拖延。
依法返還涉案車輛時,應當由辦案部門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發(fā)還物品清單一式兩份,由公安機關經(jīng)手人、領取人分別簽字或者蓋章,一份交領取人,一份附卷。同時,應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法律文書和當事人的領取手續(xù)存卷備查。
第十一條 對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涉案車輛,除依法返還合法持有人的外,辦案單位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扣押車輛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辦案單位根據(jù)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地市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要對涉案車輛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對無人主張權利半年以上的依法進行集中處理,避免出現(xiàn)遺留問題。
第十三條 辦案部門對涉案車輛采取扣留、扣押、追繳等措施的,應在24小時內將采取措施的事實、法律依據(jù)、實施時間、涉案車輛基本情況、保管地點及辦案民警等情況報本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辦案部門將涉案車輛依法移送、返還、收繳、上繳國庫的,應當報本級法制部門審核,在實施后24小時內將涉案車輛處理情況通報本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警務督察部門應當通過開展現(xiàn)場督察等多種方式加強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辦案單位、辦案人員對涉案車輛采取的扣留、扣押、追繳及保管措施違法、不當?shù),應當及時制止、糾正。
第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涉案車輛管理工作納入執(zhí)法監(jiān)督和執(zhí)法質量考評范圍。法制部門在審核、監(jiān)督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辦案部門、辦案人員對涉案車輛采取措施違反法律和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七條 對涉案車輛違規(guī)采取扣留、扣押、追繳等措施,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及時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應當發(fā)還車輛而拒不發(fā)還,情節(jié)輕微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違規(guī)私存、借用、挪用、調換、損毀或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處理涉案車輛,或者因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保管職責,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對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除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應當依照規(guī)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依法賠償當事人損失的,賠償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執(zhí)法過錯的人民警察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九條 各地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由省廳警務督察總隊、法制總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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