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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4 11: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等12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業(yè)經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0年11月29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0年12月1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0年12月21日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以下12部地方性法規(guī)進行修改:
一、對《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有關林地、林木權屬登記的修改將《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第十條中“會同土地部門”一句刪去。
二、對《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和《哈爾濱市城市排水條例》有關執(zhí)法主體的修改1.將《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同時,刪去第二款中“水利”兩字。
2.將《哈爾濱市城市排水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是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同時,刪去第二款中“水利”兩字。
三、對下列地方性法規(guī)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名稱作出修改(一)將下列地方性法規(guī)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1.《哈爾濱市機關團體企事業(yè)組織內部治安防范條例》第一條、第二十九條;
2.《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
3.《哈爾濱市城市排水條例》第四十一條;
4.《哈爾濱市地名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5.《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6.《哈爾濱市愛國衛(wèi)生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
7.《哈爾濱市環(huán)城防護林帶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8.《哈爾濱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9.《哈爾濱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10.《哈爾濱市旅游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11.《哈爾濱市中小學校用地保護條例》第二十條;
12.《哈爾濱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五十二條。
(二)將下列地方性法規(guī)中引用的“城市規(guī)劃法”修改為“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1.《哈爾濱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第一條;
2.《哈爾濱市中小學校用地保護條例》第一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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