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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0:5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哈爾濱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等兩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業(yè)經(jīng)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3年6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3年8月16日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哈爾濱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新型墻體材料發(fā)展應用和建筑節(jié)能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哈爾濱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一)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燃煤發(fā)電、供熱等工程項目,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應當有相應的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內(nèi)容。”
。ǘ┑谑龡l第二款修改為:“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建設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部門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監(jiān)理。”
(三)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運輸粉煤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shù)绞泄步煌ü芾聿块T辦理運輸準行證。”
第二款修改為:“粉煤灰運輸車輛憑運輸準行證,應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ㄋ模┑诙龡l第(六)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不具備粉煤灰運輸條件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運輸粉煤灰的,每車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刪去第(五)項、第(七)項。
將第(八)項改為第(六)項、將第(九)項改為第(七)項。
。ㄎ澹┑谑臈l修改為:“對利用經(jīng)加工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標準的成品粉煤灰的利用單位,可以適當收取費用,具體標準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六)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二、《哈爾濱市新型墻體材料發(fā)展應用和建筑節(jié)能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改為:“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范圍應當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申請標識的,建設單位或者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申請標識,并予以公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新型墻體材料發(fā)展應用和建筑節(jié)能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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