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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14: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chǎn)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房屋所有權產(chǎn)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chǎn)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房屋權屬證書使用建設部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zhí)《房屋所有權證》,其余共有人收執(zhí)《房屋共有權證》,兩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屋他項權證》由他項權利人收執(zhí),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堅持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地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發(fā)證工作。
縣(市)房地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發(fā)證工作。
市、縣(市)房地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登記機關。
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zhuǎn)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
第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登記申請;
。ǘ鄬賹徍;
。ㄈ┕;
。ㄋ模┖藴实怯;
(五)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需要在一定期限內(nèi)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總登記。
第十條 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房屋竣工之日起90日內(nèi)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由集體土地轉(zhuǎn)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利人(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恋厥褂脵嘧C或者土地來源證明;
。ǘ┙ㄔO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房屋竣工驗收證明;
。ㄋ模┓课轀y繪機構出具的房屋測繪成果報告。
第十二條 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權屬發(fā)生轉(zhuǎn)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nèi)申請房屋權屬轉(zhuǎn)移登記。
第十三條 申請房屋權屬轉(zhuǎn)移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并根據(jù)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材料:
。ㄒ唬┵I賣、交換的,提交買賣、交換雙方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合同;
。ǘ┵浥c、繼承、分割的,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ㄈ┓ㄔ号袥Q、裁定、調(diào)解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以及《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四)劃撥的,提交有關部門劃撥文件及移交清單;
。ㄎ澹┖喜⒌模峤粎f(xié)議書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挝还砍鍪鄣,提交房改審批手續(xù)。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nèi)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ㄒ唬嗬嗣Q變更的;
。ǘ┓课葑涞慕值馈㈤T牌號改變的;
。ㄈ┮蚍ā⒏慕、擴建而結(jié)構改變、面積增減等房屋狀況發(fā)生變化的。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并根據(jù)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材料:
。ㄒ唬嗬嗣Q變更,屬于法人、其他組織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屬于自然人的提交當?shù)毓矙C關出具的證明;
。ǘ嗬说姆课葑涞慕值、門牌號改變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或者權利人的書面說明;
(三)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提交建設規(guī)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后及時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房屋抵押合同自他項權利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斗课菟袡嘧C》,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ǘ┲骱贤偷盅汉贤
。ㄈ┛梢宰C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材料;
。ㄋ模┛梢宰C明抵押房屋價值的材料。
第十八條 辦理房屋典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斗课菟袡嘧C》,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出典的材料;
。ǘ┓课莩龅浜贤。
第十九條 因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O日內(nèi)申請房屋權屬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并根據(jù)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材料:
。ㄒ唬┓课荼慌鷾什鸪蛘咭蚱渌驕缡У,提交批準拆除的證件或者滅失的證明;
。ǘ┧棛嗬K止的,提交由他項權利人出據(jù)的還款證明及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予以注銷其房屋權屬證書:
(一)當事人提供虛假證件、證明或者申報不實,導致核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不當?shù)模?/p>
。ǘ┮蚬ぷ魅藛T的工作失誤,導致核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不當?shù)模?/p>
。ㄈ┊斒氯藱鄬俚怯浭聦嵰罁(jù)已被撤銷的;
。ㄋ模┩扛姆课輽鄬僮C書的;
。ㄎ澹┢渌婪☉斢枰宰N登記的。
登記機關注銷房屋權屬證書,應當做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當事人限期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本地報紙上公告該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jīng)登記機關查驗確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fā)公告,經(jīng)90日無異議的,予以補發(fā)。
第二十三條 房屋權屬登記申權利人(申請人)提出申請。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由權利人(申請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的全稱,并提交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資格證件;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
第二十四條 權利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及身份證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并提交有關資格證明。
第二十五條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文件的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經(jīng)登記機關同意,可以提交原件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權屬單元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二十七條 凡權屬清楚、產(chǎn)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zhuǎn)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后的30日內(nèi)核準登記,并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申請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后的15日內(nèi)核準登記,注銷并收回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不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ㄒ唬┮婪ㄓ煞康禺a(chǎn)行政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
。ǘo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暫緩登記:
。ㄒ唬┮蛘斃碛刹荒馨雌谔峤蛔C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guī)定需要補辦手續(xù)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準予暫緩登記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ㄒ唬┓课莓a(chǎn)權有糾紛的;
。ǘ⿲儆谂R時建筑的;
。ㄈ┰谝寻l(fā)布拆遷公告范圍內(nèi)的;
。ㄋ模┍灰婪ú榉獾;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項范圍內(nèi)的,初始、繼承、遺贈等權屬登記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ㄒ唬o合法房屋權屬證明的;
。ǘ鄬儆袪幾h的;
。ㄈ┧痉C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
。ㄋ模┕灿蟹课菸唇(jīng)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ㄎ澹┮岩婪ü媪腥氩疬w范圍的;
。⿲W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ㄆ撸┫嚓P部門出具的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ò耍┮婪ú坏玫盅、出典的其他房屋。
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關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nèi),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或者代理人。
第三十三條 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者限制有證房屋權利的,應當在送達登記機關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中詳細載明查封或者限制的內(nèi)容、起止時間。
第三十四條 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可以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以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沒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可以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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