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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5: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你公司《關于請求明確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用地政策的報告》(中油外字〔1999〕第261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函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中外合作勘探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屬于利用外資的一種特殊方式,其勘探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用地不同于一般的中外合營、合作企業(yè)用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關于印發(fā)〈石油天然氣行業(yè)劃撥用地項目目錄(試行)〉的通知》(〔1995〕國土〔建〕字第52號)的有關規(guī)定,凡列入《石油天然氣行業(yè)劃撥用地項目目錄(試行)》的生產及配套設施、輔助生產設施及生活設施用地,應以劃撥方式供地。中外合作勘探開采陸上石油所涉及的上述各類土地,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仍以劃撥方式提供;其他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具體情況,采用適當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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